摩托车投保车险 为何遭遇难题

 所属分类:  2013-6-27 21:55:02    加入收藏
“我的"宗申"跑了几百公里,还没上保险,急!”

  “亲,谁认识保险公司的,帮我弄个保险?”

  眼下正值车辆销售旺季,登陆各地论坛,摩托车交强险成为网络热词。很多车主叫苦连天,“四个轮子推销上门,两个轮子哭闹无门”给小汽车上保险容易,但要给摩托车上保险太难。由于一险难求,很多人“有车无险”玩“裸奔”,埋下众多隐患。

  前两天,洪泽的杨欢去该县的太平洋保险(601601,股吧)公司给摩托车买交强险,“等了好长时间,轮到我时却说交强险买不起来。真纳闷,我新车上牌,为什么不卖?再问就没人理了。”

  记者在各地采访发现,一些保险公司在设置各式“路障”,妨碍消费者给摩托车上交强险。江都市民杨先生抱怨说:“去年二轮摩托车的交强险是180元,今年保险公司要收416元,其中交强险216元、意外险200元。问交警大队,他们说交强险216元必须缴,而意外险是保险公司强加的,他们也无法干预这种"搭车"行为。”

  “一开始家家都到车管所设点卖,现在全撤走了。”江都市车管所所长刘树旺说。2008年,该市出售摩托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14家,到2009年5月只剩下人保、大地两家“限量出售”。2009年11月这两家也宣布停办,当地16万辆摩托车上牌、年检一度“熄火”。

  刘树旺介绍说,现在虽然保险公司又卖了,但由于要搭售其它商业险,总价上浮,车主不愿意买,全市摩托车的年检率已下降到20%。“不仅江都,这种情况在全省普遍存在。”

  不买交强险,车子要么成“宅男”、“宅女”闲在家,要么成黑车“裸奔”。而“没险上路,一旦发现将面临严厉处罚”。刘树旺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问题更大,车主在索赔上得不到保障,被伤害者在救治上也得不到保证。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可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保险许可证”,面对无险可买的困局,很多车主把矛头指向保险公司和保监部门,认为前者“惟利是图”,没尽社会责任;后者放松管理,没尽监督责任。

  作为国家强制性险种的摩托车交强险,为何到了“猪八戒相亲没人敢要”的地步?“摩托车交强险刚上市时各家抢着做,现在变成了"烫手山芋",究其原因还是行业利益问题。”洪泽一家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2008年实行新版交强险费率以来,摩托车交强险费从180元下调至120元,最高赔付从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赔付比率达到了1000倍,一起事故的赔付就将1000笔保单的保费收入给抵消了,单子越多赔得越多。

  “摩托车投保难是全国性现象”,省保监局相关负责人黄庆告诉记者,全省近30家保险公司,摩托车交强险一项今年仅前8个月亏了近7000万元。财政补贴目前不现实,抬高保费要上报国务院,不是一市一省能决定得了的,再说车主也会有意见。交强险成了一笔赔本买卖,保险公司无奈拒保。目前他们能做到的,就是对于拒保发现一起查一起,去年以来已开出了4张拒保罚单。

  “车主投保难,保险公司经营难。”黄庆说,要打破这一僵局,还是要协调各方利益,在两难中求两全。他们在一些地方已做了有益的探索。2010年淮安出台《实施方案》,根据全市摩托车保有量情况,由各保险公司按市场份额进行分配承保,缓解了全市近50万辆摩托车的投保难。而在扬州,有的县市拟由保监部门出面统一在保险公司购买,以消除车主自行购买的“碰壁”现象。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仅靠行政措施还不够。有人就指出,保险公司不能把亏本完全归责于高赔付率上,自己的粗放经营是否是一重要原因?是否把保费都花在了经营费用而非理赔上?在2010年监管部门开出的众多拒保交强险罚单中,“通过商业车险列支交强险手续费”、“为竞争擅自下浮交强险费率”等原因赫然在列,说明很多公司在经营上还可以做得更好。

  此外,交强险费率结构不合理,也一直饱受业界诟病。费率与风险一致,这是保险的基本原理,而目前全国摩托车交强险费率基本是“大一统”,不管有无赔付,不管是否有非法驾驶记录,费率都一样,让一部分车主得利的同时却侵害了其他车主的利益。业内人士指出,现在急需推进交强险差别费率改革降低守法车主费率,让之少交钱;提高有多次交通违法或事故记录车主的费率,让之多交钱。让市场对交强险市场加以调控,这种欧美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不但能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能为不堪重压的保险公司减负。

2013年5月22日

车主未更换配件,保险公司拒赔付
     李小姐一辆菲亚特乌诺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定损该车修理费15479.6元,李小姐将受损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但在索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投保人报称的修理费用明显高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拒绝赔付。李小姐则认为,被告损害了她的利益,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6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李小姐在修理过程中单方面变更了修理项目,因此判定保险公司按照修理后重新定损的修理价格,赔付投保人9541.6元。 车主未更换配件 保险公司拒赔付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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