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未办批改手续出险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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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7 22: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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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7日,保险公司接到客户张某报案,称其车辆在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海军总医院路口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相撞,行人受伤。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安排定损员对事故进行查勘定损。经查勘得知,事故车辆的牌照号、行驶证车主等信息与保单上的车主和车牌号不符。经询问当事司机后得知,已经购买了商业险的这一出险车辆是张某向李某购买的二手车。张某在购买后已在车管所进行了车辆过户,但买卖双方均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对保险单进行批改。最终,依据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车主张某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付。
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作为出行工具,其需求也在加大,市场上的二手车交易也越来越频繁。
案例中的这辆车,作为保险标的已由李某转让给了张某,同时作为已投保的车辆,其保障权益也跟随转让给了张某。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所谓保险标的的转让,是保险合同中被保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转让,既包括这些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如买卖、让与、继承等,也包括使用权、经营管理权、抵押权等的转移。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同样有保障效力。
新《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明确了二手车新车主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有效解决了在车险理赔中二手车保单持有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维护了保险关系的稳定。
不过,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该条款同时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辆投保车辆,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用做营运车辆,增加了车辆发生意外的可能性。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一种情况。此时,新车车主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因此,专家建议,为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车主还是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宜。(宋娅)
崭新的靓车在吸引路人眼球的同时,也吸引了窃贼的注意力!所以投保盗抢险时您千万别犹豫。由于是老手,驾驶技术熟练,因此投保时应当为自己合理降低保费。 投保资料 刘女士,年龄:31岁。 驾龄:5年。 以前与丈夫合开一辆车,驾驶熟练,很少出险,最近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辆POLO1.6L。 车辆用途:主要是自己上下班使用。 投保分析 根据刘女士的情况,车辆主要是自己上、下班使用,所以主要行驶区域选择“上海市内”就可以,主驾驶员的驾龄较长,以往开车出险次数少,说明安全性较强,所以选择提供基本保障...
查看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21日
汽车进行全额赔偿后还可以转让出去吗 [案 例]
199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到8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
查看全文>> 1月13日《新京报》刊发社论《第三者责任险立法:平衡利益是关键》,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涉及保险公司、投保人与受害人三方利益,平衡各方利益冲突,才能最终达到利益的均衡、互补和双赢。
笔者认为,所谓平衡各方利益,自然是任何法律都应当具备的一项基本功能。
但第三者责任险在考虑实现基本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还应当充分发挥保险业分散社会危险,承担社会责任的功能,突出其“强制”性和“责任”性的特点。
基于此,笔者认为,草案还可进一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_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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