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 “独立开发”条件苛刻

 所属分类:  2013-6-28 11:42:14    加入收藏
“独立开发”条件苛刻

  “之前,保监会也说过要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但从这次"阵势"来看,监管部门是下决心了。”一家财险公司车险业务负责人如是说。

  上述财险公司车险业务负责人表示:“允许保险公司进行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是《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之一,但这仅仅是"开个口子",而非完全放开。”本报记者了解到,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由行业统一制订,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

  不过,并非每家保险公司都具有该“资格”,《征求意见稿》要求,只有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保险公司才能开发个性化产品,同时市场主要产品还是需要按照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设计。而对于这么做的原因,保监会认为主要是出于车险市场化改革平稳过渡的考虑。

  事实上,本报记者了解到,保监会对于“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的条件可谓苛刻。在《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明确列出六大项,即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数据充足真实、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商业车险综合成本率低于100%;最近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商业车险承保车辆数达到30万辆次以上;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以及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述财险公司车险业务负责人称,单单就“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商业车险综合成本率低于100%”这一条,对很多保险公司来说,就已经难度不小了。

  规范“高保低赔”

  本报记者获悉,保监会为《征求意见稿》专门配发了一个“起草说明”。在“几个需要说明的内容”部分,提到了要对社会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问题进行规范:具体来说,针对前一情况,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时,可以参考行业协会制定的折旧率;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而关于后者,规定车险条款应当责任明确,将所有涉及责任免除的条款集中列明,同时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2013年4月13日

保险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那么解除前的履行依然有效
    (一)案情介绍   2010年3月3日.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以刃年3月4日零时起,至2001年3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当HA公司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    同年5月5日至11月22日期间.保险标的7次出险,A公司及时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对出险车辆进行了定损。其后,A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自修协议,A公司依此协议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给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未及时向^公司支付保险赔款。    同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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