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高保低赔”条款设计有陷阱

 所属分类:  2013-6-28 15:47:16    加入收藏
 “为什么投保时按新车价投保,而出险时却按折旧价赔付?”一位已有10年驾龄的车主近日向媒体投诉时显得茫然而愤愤不平。事实上,此前“新车投保、旧车赔付”(市场俗称“高保低赔”)曾炒得沸沸扬扬,这一赔付方式被指为保险行业的霸王条款。车险“高保低赔”陷阱何时填平?

  车主:

  选择权形同虚设

  简而言之,车损险就是车辆出险受到损失后,险企依据合约予以赔付的一类保险产品,旨在对投保车主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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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给车主较多的选择权,险企在投保方式上给出了3种选择权,如确定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新车价、折旧价、新车价内协商价,投保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投保即可。然而,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都按新车价计算的保险金额来收取保费,给予车主的这一选择权形同虚设。因此,这一车损险条款被市场认为是霸王条款。

  更让车主费解的是,以新车价投保,发生全损时则以折旧价来赔付,且折旧率以每月约0.6%来计(折旧价不得低于新车价20%),这显然与社会上多数人所认为的“保多少赔多少”相左。

  也就是说,车主购买一辆新车,新车价为12万元,在3年后折旧为8万元,但3年后投保时仍以12万元为保险金额收取相关保费,在发生损失时却以8万元的实际价值为赔付上限;发生部分损失时进行维修补偿不超8万元上限。

  险企:

  高保低赔是误读

  险企一致认为,车损险以新车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主要原因是,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选用按照新车价投保,可确保足额赔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此类赔案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99.914%,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了新配件的赔偿,赔偿是足额的、充分的。另外0.086%全损赔案以新车价投保、折旧价理赔。

  险企人士还解释,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是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出发的,是足额投保,足额理赔。如果按照车辆的实际价格承保,那么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依据精算原理,就要采用比例赔付,而部分损失占整个保险赔案99.9%以上,比例赔付显然不利于绝大多数被保险人。

  据介绍,车损险当中涉及到两类事故损失——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精算理论也应该配有两个不同的保额——部分保额和全部保额。然而,目前保险公司一厢情愿地认为,全部损失占比极小,就此简化了费率,并将两种保额在保险单上显示为一种保额,发生风险事故后以两种不同的保额来赔付。险企对此也表示,精算水平有待提高,条款设计不够严密。

  律师:

  条款设计有陷阱

  车主在投保车损险时,与险企订立保险合同。合同生效,就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约关系,理应得到法律的约束。

  多位律师指出,车损险的保费收取违背了保险法的指导原则。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也就是说,新车按12万元投保,当初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相当,用了3年以后保险价值就就没有8万元了,保险公司定的保险金额还是12万元。

  在车损险条款中,要求投保的时候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新车投保时的价值),新车投保人都遵守了这一约定,而车辆折旧后保险公司就不遵守这一规定了,保险金额就高于保险价值(车辆实际价值)了。这又是不合理的条款。险企与车主订立合约时,车主只能被动接受,此类条款应该被认定为霸王条款。

  在律师界,“高保低赔”被认为是客观存在的不公平现象,且险企用了很多文字游戏来掩盖这种不公平,有设置陷阱之嫌。险企却在说,修车要用新件,所以要用新车的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那么,新车用新件有可能用一个新件、两个新件或者上万个新件。新件构成了一辆新车,绝大多数车辆部件损坏了,险企会给换件吗?在这种情形下,险企当然不会给换损坏件。

  专家:

  精算水平不到位

  有保险专家指出,车损险在产品设计、理赔等方面存在几大不到位。正如险企自认的,精算水平不到位。车险损失分两部分,包括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赔付分类进行,赔付方式的选择是依据精算而来的,不能为了省事而简单化处理。尽管精算费率如何制订仍有技术难度,但这不能怪投保车主,且不能将这种不公平转嫁给车主。还有,条款设计不到位。在条款中,投保人无法看出全损时以折旧价进行赔付的原因,导致投保人无法理解和接受。

  合约要以法律来约束。不论保险行业如何精算,法律讲求的是公平原则。目前消费者提出“新车投保、旧车赔付”不合理这样的诉求,已有个案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支持,这应该促使险企做好车险服务前期(包括精算、定价、条款设计等)的工作。

  监管:

  调整工作已启动

  就在车损险条款和赔付被炒得沸沸扬扬之时,保险行业启动了调整车险费率的工作。

  保监会明确表态,机动车辆保险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很多问题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服务不及时、不规范、不诚信引起的,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流程存在缺陷引起的,有的是由于保险知识普及不够引起的误解。

  目前,保险行业正在开展车险制度调整前的调研工作,并给出了9月底改进完善这一时间表。

  车险条款设计不合理并非一朝一夕了,酝酿调整也有时日。早在2009年8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曾下发“征求意见”,计划将上述3种车损险定价方式更改为按车辆实际价值确定或按实际价值协商确定,意味着车损险保费有望随着车辆折旧逐渐降低。这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给了市场很高的期望。

  按照2009年车辆实际价来投保的意见计算,以一辆使用期限在4-5年的普通家用车辆为例,每年折旧率应为7.2%,累计保费大致能降低30%左右。不过,当时呼声极高的这一指导意见却因险企提出的种种理由而被迫搁浅。

  记者后记

  承保方式亟待规范

  最常用的以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险金额的方式并非两全其美,在保障绝大部分车主的利益时,对极少数车辆全损的车主显然有失公平。如何寻求二者兼顾的承保方式,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

  目前,保监会正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将于今年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保险分析师指出,险企承保需要精细化,这对费率精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这有助于改善车险定价、定损、理赔等的方式并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理念

  多位保险专家还建议,在商业车险中引入外资险企,这样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关于商业车险的经营方式,同时也可通过竞争来提升国内商业车险的服务水平。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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