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险事故中,受损车主如何获得必要的赔偿?
在车主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究竟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车险事故中,受损车主如何获得必要的赔偿?人保财险车险部高级业务主管邢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朱俊生对此各有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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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莉:被误读的“无责免赔”
现在所提到的车险,从完全意义的上应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相关的多项附加险,所有险别加起来在保险公司将达到近50种,如果保“全险”应该能达到40多种,但截至目前未有任何一辆车的车险能达到这个数目,因此,目前民间关于保“全险”的说法是不准确的。通常部分车辆在投保车险时会包括交强险、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相关附加险,这即是通常口径的“全险”。
在大车险概念中包括强制的交强险和商业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以下简称商业车险),按照《道交法》的规定,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赔偿原则是不同的,因此不能笼统的说车险的赔偿原则是“无责免赔”或“无过错责任”。根据《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尽管有多方的争议,但是在交强险实施后,基本明确在处理交强险事故中并未依据按责论处的原则,只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均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道交法》第76条第二款亦做了相应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在商业车险范围内实行的是“按责论处”的原则,因此不存在有“霸王条款”的依据。
即使涉及到车损险,关于代位求偿原则的规定也无“霸王条款”的痕迹。《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的代位求偿权实质是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应用,该请求权在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金给付义务之后,依法当然、直接地转移于保险人。这一方面说明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公司的一项权益,有享受和不享受的自由,因此法律在此的规定并非强制。另一方面说明,代位求偿权的获得是以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为前提的,因此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畴。
朱俊生:代位求偿条款亟待恢复
问题实质其实在于,车险理赔是否严格执行代位求偿条款?即如果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选择放弃向责任方索赔,而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公司是否必须接受,履行向被保险人的赔付责任,然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显然,目前保险业对代位求偿原则执行不力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代位求偿,即“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在行业协会的基本条款中,却并未明确规定代位求偿。
行业协会的基本条款之所以在“赔偿处理”中没有明确规定代位求偿,根本原因在于实务中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存在较大的难度,事先代赔款项难以足额追回,而且追偿也存在着较高的成本。在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往往根据现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对于“赔偿处理”的条款约定,按照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接受被保险人提出的先行赔偿申请。很显然,保险条款在“理赔处理”中有意回避代位求偿的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也不符合保险业的发展方向。
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既为了避免被保险人从保险赔偿中不当得利,也使被保险人可以从向责任方索赔的争议诉讼中解脱出来,并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管实践中保险公司追偿存在一定难度,并要支付一定成本,但相比较缺乏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人代位求偿显然有利于缩短追偿的周期,降低追偿成本,提高追偿的效率。因此,从保险需求的“功能视角”来看,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是为消费者提供的一种有效率的服务,这恰恰是保险应该大力发挥的重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