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的追偿制度亟待完善

 所属分类:  2013-6-29 14:40:27    加入收藏
车主上了“全险”,却因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而被保险公司“拒赔”……近日,有关车险“无责不赔”条款备受各方诟病,不少车主甚至给这一条款扣上了霸王条款的帽子。然而,记者多日调查后发现,导致车险无责难理赔的祸根并非条款,而是保险公司在“代位求偿权”告知和执行的缺失。最新消息表明,在保监会敦促下,目前各保险公司正在完善“代位求偿权”执行流程。 推荐阅读 保险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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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误读的“无责不赔”

  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投保了商业保险却没有得到赔偿,被迫无奈的投保人最终只好诉诸法律。近期在北京、江苏、重庆等地曝光了多起类似案例,最终法院都判定了“无责不赔”条款无效,支持车主的诉求。

  一时间舆论哗然。有财经网站调查显示,超六成车主在理赔中遭遇过类似情形。超九成车主认为保险公司类似的条款明显不合理,是霸王条款。

  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无责不赔”,便是指的这条。

  “有过错有责任,没过错没责任。在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也因投保车主有责或无责来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并不存在异议。”据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余海纯介绍,我国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来进行赔付。而“过错责任”判定事故责任一直是国际惯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指出,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坦言,认为无责不赔是霸王条款实际是一种误读。无责不赔只是不能从自己的保险公司中得到车损险的赔付,但可以从对方的第三者责任险中得到全额的赔偿。

  有责方险企该赔,但赔偿不力

  目前,我国强制险种交强险推行的是“无责赔付”原则,赔偿最高限额分别是: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车辆出险超过上述限额只能寻求商业险。

  举例来说,两车相撞,自己的车定损为1万元,对方的车定损为5000元。若自己无责,对方全责,交强险赔付2000元限额之后,自身剩余损失由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据三责险条款赔偿,不需要拿自己的车损险赔偿。对方的损失则由对方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赔偿。若是自己在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对方30%的责任,则交强险各自赔付2000元损失后,自己其他8000元损失则依据责任来划分,自己的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条款承担70%的损失,即5600元,另外30%的损失由对方的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责险赔付。同理,对方的剩余3000元损失中,30%由对方的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赔偿,70%由自己的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责险条款赔偿。

  然而,在实际的交通事故中,存在着全责方无投保或无经济偿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即使投保,全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在本地,投保人索赔难度比较大的情况。这样,就造成了无责且投保了商业保险的客户得不到理赔的情况,这也是“无责不赔”被车主诟病的原因。

  无责方险企可代追偿,但追偿不力

  无责车主追不到偿款,因此“无责不赔”被质疑为霸王条款,有人认为应该废除。难道,法律真的存在漏洞吗?显然不是。

  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投保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就是说,投保人可以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然后公司再向肇事方追偿。在现实中,很少有车主了解并通过转移追偿权这一程序进行索赔,而保险公司也鲜有向车主解释行使这一权利。而在理赔过程中,多数保险公司会以“无责免赔”为由回绝投保人的理赔请求,并拒绝“代位求偿”。

  记者查阅多家保险公司车损险合同条款发现,除了部分公司对“代位求偿”只字不提外,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将此条款放进了投保人义务中,而非保险公司的义务。

  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利益。数据显示,去年保险公司先行垫付4000万元,而追偿到的仅为200万元。一位车险负责人还坦言,追偿难度较大,尤其事故责任方没有投保三责险时难度更大,公司因为一笔小赔款花费更多人力财力并不划算。“吃力不讨好不说,有时一分钱也追不回来。”

  追偿制度亟待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代位求偿没有一个规范的标准和流程,也是造成理赔不畅的原因之一。

  “尽管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确定已久,但在业务实践过程中却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建议,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有必要对于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督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要求执行。

  在其看来,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车主未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以客户利益为重,自觉行使代位求偿权。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专家庹国柱亦认为,尽快通过制度化进行规范。他建议,车损险合同进一步改进,明确标注“被保险车辆没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负责赔偿,如果向被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以此迫使保险公司改进服务。

  业内人士认为,在发挥追偿权方面,未来行业协会应该发挥更大的协调作用。

  显然,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保监会2月22日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备条款,特别是完善车损险无责方对责任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应赔尽赔。一旦发生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不履行理赔义务的情况,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投诉。

  名词解释: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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