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车辆不吭一声  埋下漫长诉讼隐患

 所属分类:  2013-6-29 15:01:38    加入收藏
原车主给车上了保险后又将车出卖,却又不告知保险公司,新车主买车不到3天,就碰上了劫匪,车辆因此被抢。新车主以为车既然上了保险,就应该得到赔偿,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因此,他与保险公司打了4年的官司。日前,广州中院一纸终审判决,了结了此案:保险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车辆损失由原告和原车主按比例承担。

  转让车辆不吭一声 埋下漫长诉讼隐患

  据了解,这部车原来的车主是广州增城一家公司。1994年7月份时,该公司为这辆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金额为14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即自1994年7月20日至1995年7月20日。随后不久由于需要资金周转,该公司又于1995年4月8日将车卖给朱某,双方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办理年审、过户等手续和有关事宜。协议签订几天后,该公司将车交付给朱某,但并没有将这一买卖行为告知保险公司,由此埋下隐患。

  同年4月17日,朱某开车到惠州市办事,半路遭遇歹徒抢劫,车辆及随车证件都被抢走,幸好人没有受伤。想到车辆已经投了保,朱某暗自庆幸,他先向警方报案,接着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答复很让他意外,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被转卖以后没申请办理变更,因此保险公司没有义务赔偿。

  朱某不忿,于2000年11月向增城法院提起诉讼,在经历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后,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4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于2003年底又上诉到广州中院。

  保险关系被判无效 新旧车主自担损失

  广州中院认为,该车是增城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险,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车辆转让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经保险公司同意后保险关系才能继续有效。但本案中,某公司将车卖给朱某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关系到此是无效的,朱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法院认为,因为某公司出卖车辆的行为没有告知朱某变更保险关系,导致朱某车辆被抢无法得到赔偿,对此,某公司应承担60%的责任,剩余的40%责任由朱某本人承担,保险公司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法规档案

  《保险法》第33条保险标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013年5月27日

车险几个主要车险险种
    车险的几个主要 车险险种 有: 一种是交强险。它是国家强制购买的险种,主要是为了保护除了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员之外的第三方受害人的赔偿权益。 另一种是商业险。主要包括:1、车辆损失险,是车辆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主要针对车辆本身。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多依据此险种。2、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类似,主要针对第三者的人伤和物损赔偿,相当于其补充险。3、盗抢险,用于赔付车辆被抢被盗后的损失。4、车上人员责任险,包含司机和乘客抢救及死亡赔付。5、划痕险,主要是赔付被他人刮伤、划伤产生的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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