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受害方如何申请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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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9 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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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农用车驾驶员吕某违章左转弯掉头操作,造成两轮摩托驾驶者李某及后座上的王某受伤。在赔偿问题上,涉案双方出现很大分歧;由于该农用车曾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李王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保险公司直接向其赔偿保险金。
某日,李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载人回家,途中不慎与一辆农用车迎面相撞,造成李某及摩托车后座上的王某受伤,所幸没有造成人员身亡。
经交管部门现场查勘,事故起因在于农用车驾驶员吕某违章左转弯掉头操作,因此吕某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而李某和王某并无违章驾驶行为,在本起事故中不负责任。
但在赔偿金额及认定等问题上,涉案双方出现很大分歧,虽经交警部门几次调解,但终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争执不下之际,由于该农用车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李某和王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让承保农用车的保险公司直接向其赔偿保险金。
案例点评
只有在法律上有此种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此种约定的前提下,第三者才有权向保险公司直接提出索赔;由于目前各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大都无此种规定,无过错的第三方并无权根据合同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该案中,作为无过错方的李某和王某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
李某和吕某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可能是依据中国《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中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虽然该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受损害的第三方享有向保险人直接请求保险金的权利,但是此种权利是附有条件的———即只有在中国法律上有此种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此种约定的前提下,第三者才有权向保险人直接提出索赔。
而实际上,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在保险领域内对于无故遭受侵害或损失的第三方,除船舶造成油污所引起的船舶所有人对第三方的责任、受害方可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外,法律并没有赋予其他受害人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由于目前各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大都无此种规定,无过错的第三方并无权根据合同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此,受害第三方只能以侵权为由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侵权方以何种形式承担赔偿责任是侵权方与保险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加以约定,与受害人并无关系。
从法理上说,由于李某、王某同吕某之间存在的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吕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保险合同关系。因此,虽然责任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与李吕二人的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但由于他们同保险公司之间既无任何直接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也不是侵权人,因此李某和王某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在侵权纠纷中,加害一方可能参加了某种责任保险,但对于受害方而言,这并不能成为受害方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根据,受害方也没有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的权利,仍需按侵权关系与加害方先行解决纠纷。
值得关注的是,正在起草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受害方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除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外,在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方伤亡的,保险公司也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期间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这些修订将更加有效地保障受害方的利益。
农用车驾驶员吕某违章左转弯掉头操作,造成两轮摩托驾驶者李某及后座上的王某受伤。在赔偿问题上,涉案双方出现很大分歧;由于该农用车曾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李王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保险公司直接向其赔偿保险金。
某日,李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载人回家,途中不慎与一辆农用车迎面相撞,造成李某及摩托车后座上的王某受伤,所幸没有造成人员身亡。
经交管部门现场查勘,事故起因在于农用车驾驶员吕某违章左转弯掉头操作,因此吕某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而李某和王某并无违章驾驶行为,在本起事故中不负责任。
但在赔偿金额及认定等问题上,涉案双方出现很大分歧,虽经交警部门几次调解,但终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争执不下之际,由于该农用车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李某和王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让承保农用车的保险公司直接向其赔偿保险金。
案例点评
只有在法律上有此种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此种约定的前提下,第三者才有权向保险公司直接提出索赔;由于目前各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大都无此种规定,无过错的第三方并无权根据合同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该案中,作为无过错方的李某和王某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
李某和吕某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可能是依据中国《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中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虽然该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受损害的第三方享有向保险人直接请求保险金的权利,但是此种权利是附有条件的———即只有在中国法律上有此种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此种约定的前提下,第三者才有权向保险人直接提出索赔。
而实际上,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在保险领域内对于无故遭受侵害或损失的第三方,除船舶造成油污所引起的船舶所有人对第三方的责任、受害方可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外,法律并没有赋予其他受害人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由于目前各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大都无此种规定,无过错的第三方并无权根据合同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此,受害第三方只能以侵权为由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侵权方以何种形式承担赔偿责任是侵权方与保险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加以约定,与受害人并无关系。
从法理上说,由于李某、王某同吕某之间存在的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吕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保险合同关系。因此,虽然责任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与李吕二人的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但由于他们同保险公司之间既无任何直接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也不是侵权人,因此李某和王某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在侵权纠纷中,加害一方可能参加了某种责任保险,但对于受害方而言,这并不能成为受害方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根据,受害方也没有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的权利,仍需按侵权关系与加害方先行解决纠纷。
值得关注的是,正在起草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受害方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除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外,在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方伤亡的,保险公司也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期间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这些修订将更加有效地保障受害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