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按新车价投保 为何按旧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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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9 16: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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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先生花12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辆二手奥迪车,并经保险公司同意,按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投保金额,给车上了保险。在该车发生火灾后,田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购买价格12万元赔偿。日前,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了这一“超额保险”纠纷。
2003年1月29日,田先生花12万元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1997年生产的长春奥迪100—2.2E轿车。当天,田先生就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县支公司为奥迪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盗抢险。田先生和保险公司选择按照奥迪的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投保金额,田先生为此交纳了保险费5488.73元。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因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车辆损失;按新车价格投保的,发生全损时以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价值为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年折旧率按6%计算;保险责任应由第三方负责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
2003年6月3日夜,田先生家楼下的一辆捷达车发生火灾,波及到停放在周围的其他车辆,田先生的奥迪车也被烧毁。痛心之余,田先生想到了保险公司可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于是他向保险公司提出按照投保金额32万元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奥迪车的实际购买价12万元赔偿,认为超额赔偿有悖于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田先生不服:凭什么保险公司收保险费时愿意按新车购置价,而赔付时却只同意按二手车价。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田先生与保险公司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在明知田先生购车款为12万元的情况下,与田先生确定保险金额为32万元,并依此收取保险费,故应按此标准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车辆发生全损时,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即以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同时扣除免赔率15%,最终判定保险公司向田先生赔偿损失190400元。当然,保险公司在给付了田先生赔偿保险金后,就取得了代位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2003年1月29日,田先生花12万元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1997年生产的长春奥迪100—2.2E轿车。当天,田先生就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县支公司为奥迪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盗抢险。田先生和保险公司选择按照奥迪的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投保金额,田先生为此交纳了保险费5488.73元。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因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车辆损失;按新车价格投保的,发生全损时以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价值为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年折旧率按6%计算;保险责任应由第三方负责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
2003年6月3日夜,田先生家楼下的一辆捷达车发生火灾,波及到停放在周围的其他车辆,田先生的奥迪车也被烧毁。痛心之余,田先生想到了保险公司可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于是他向保险公司提出按照投保金额32万元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奥迪车的实际购买价12万元赔偿,认为超额赔偿有悖于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田先生不服:凭什么保险公司收保险费时愿意按新车购置价,而赔付时却只同意按二手车价。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田先生与保险公司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在明知田先生购车款为12万元的情况下,与田先生确定保险金额为32万元,并依此收取保险费,故应按此标准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车辆发生全损时,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即以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同时扣除免赔率15%,最终判定保险公司向田先生赔偿损失190400元。当然,保险公司在给付了田先生赔偿保险金后,就取得了代位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