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应为车主指定保险公司

 所属分类:  2013-6-29 18:06:10    加入收藏
唐律师:

  我向某银行申请车贷,却被告知要买某保险公司的《车贷险》,此外,银行还要我承诺将其列为该保险的唯一受益人,否则免谈。我虽然照办了,但想不通的是:银行要求我这样办,公平吗?他们的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广州开发区读者:郑大海 郑大海读者:

  你咨询的内容既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同时也是许多保险、银行有识之士高度关注的问题。就因为它已经普遍存在于广州乃至全国的大小银行,涉及若干车主、保险公司的利益。问到是否公平?肯定不公平!

  “霸王”条款,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旨在减免自身责任、加重他方义务、剥夺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尤其是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的所谓惯例,其侵权行为之严重,的确让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人们切齿痛恨。银行约定车主到指定的保险公司买保险,就是“霸王”条款。

  由于汽车本身是个容易惹祸的东西,事实上存在风险,车主也的确需要通过买保险来减轻可能遭遇事故时的灾害。缺了它,车主则缺少一份安全保障;银行则缺少一个重要的还款来源。这便是银行要求你买保险的目的。买不买保险、买谁的保险,又是车主的自由和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车主的这个权利,包括银行在内的任何人(自然人和法人)均无权干涉。因为,干涉他,就是干涉他人的合同自由,就是违法!指定保险不仅侵害车主的合法权益,也损害别的保险公司的利益。在银行内部,这种所谓的指定又极易产生道德风险。从根本上来说,它不仅违反《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反《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的规定,更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银行指定保险,客观上导致合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不相适应。在《车贷险》合同中,车主(借款人)是投保人,而第一受益人却是银行,银行不仅无须为其自身的经营风险担责,也不用支付包括保险费在内的经营成本,而是通过投保人为其转移经营风险和成本。对此,广东天胜胜律师事务所李鑫认为“这种投保方式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消除“霸王”条款,不仅要靠市场的充分发育,而且还要有行业的充分竞争。只有尽早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机构,运用法治的手段,才能根除“霸王”条款,实现交易公平。就现阶段而言,只要银行的优势地位仍在,“霸王”条款就难免。

  现实的做法是,与银行签约,以你能够忍受为前提,不要去追求公平、合理!因为那样,除使你无法取得贷款外,别无所获。

2013年6月10日

车险电话销售业务“八条禁令”
     为促进车险电销业务健康规范发展,甘肃保监局于近日制定了车险电话销售业务八条禁令。 据介绍,这八条禁令包括:禁止利用广告对车险电销专用产品的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等内容制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禁止在销售过程和广告宣传中将车险电销专用产品与传统渠道产品,在价格方面进行简单片面的比较;禁止在非分散性个人业务、非电销渠道和招投标业务中使用电销专用产品;禁止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或其他外部专业机构销售车险电销专用产品;禁止在各类专、兼业保险代理机构或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出具电销专用保单;禁止采取免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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