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也应先理赔后追偿

 所属分类:  2013-7-8 21:41:40    加入收藏

  肇事逃逸仍属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赔。理由很简单:交强险为法定保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外,保险公司均需对交强险负责赔偿。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及《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款、第22条之规定,交强险的法定除外责任仅列举了以下五种情形,即:受害人故意、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很显然,“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并未纳入以上法定除外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肇事逃逸”依法予以理赔。

  事故车辆因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车主张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因此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合理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因驾驶人逃逸,应由车主张某承担。保险公司驾驶人逃逸,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不予赔偿的辩解,于法无据。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

  25日,记者从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交通肇事车的交强险理赔,一直是投保人、肇事者及保险公司之间颇有争议的一大难题。9月初,该法院在审理刘某交通肇事逃逸一案过程中,针对上述情况作出判决,一锤定音:只要驾驶人没有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据办案法警介绍,2010年12月17日6时50分,刘某无证驾驶一本田雅阁轿车沿菏泽市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菏泽东站小区站牌处时将横穿马路的孙某撞倒,抢救无效孙某于当日死亡。肇事后,刘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刘某犯交通肇事罪诉至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被害人孙某的亲属随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刘某、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后经调解,刘某及肇事车辆所有人赔偿孙某亲属共计40万元,且双方约定,上述赔偿不影响孙某亲属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主张权利。

  法庭上,当事各方对于保险公司应否赔付交强险展开激烈的辩论。刘某及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均认为既然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肇事后逃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而本案并不存在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况,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从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精神看,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在于致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在于投保车辆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故意行为。故无证驾驶和肇事后逃逸均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9月2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费用共计117832.99元。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截至9月25日,该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

  即使驾驶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也应先理赔后追偿

  保险公司缘何应当理赔?肇事逃逸车申请赔付交强险,是否应受到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是否醉酒等条件限制呢?

  25日,办案警察告诉记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确定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无过失赔付责任。

  依据该规定,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即应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对受害人予以赔付,而不考虑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该规定中,并未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一致,除“受害人故意”的情形以外,也未确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其他免责事由。

  据办案警察介绍,即使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是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理赔责任,以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救助,但而后可向致害人追偿。

2013年3月20日

互碰自赔一方保险公司认定,其他公司无条件认可
    一方保险公司认定,其他公司无条件认可 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当事人按原有流程处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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