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相撞 该谁来定损
所属分类:
2013-6-29 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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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02年4月5日,上海某汽车运输公司的一辆汽车(沪A-XXXX)在漕宝路与对方车辆(沪A-JXXX)发生碰撞(双方均为大型货车)。交警部门经查勘认定,对方驾驶员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该公司驾驶员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徐汇评估站评估:对方车辆损失33.5元,我公司车辆损失5364.75元。对方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未到现场,但该定损员在电话中称,案发当日已经见过两辆事故车,并认可了评估结果。此后,双方按评估价格进行了差额结算,并各自对车辆进行了修理。
事后,对方保险公司对其客户给予了足额赔偿,但公司前往自己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由于没有对方保险公司的定损单,被告知无法办理理赔。
于是公司请求对方保险公司出具定损单,但对方保险公司认为,他的客户已经就修理费用差价对我方进行了赔偿,事情就应视为处理完毕,他只对自己的客户负责,没有义务为别的保险公司的客户出具定损单。再说,我公司的保险公司也无权以他的定损单作为对我公司的理赔依据。
该公司的保险公司认为,同为保险业,相互间应互相尊重。作为责任的次责方,应尊重主责方的定损。希望对方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定损专用章的定损单。我公司的保险公司尊重对方的定损价格对我公司进行理赔,以免因两家公司定损价格差异而损害客户利益,进而损坏自己公司的声誉。
以上双方都有道理,我公司和两家保险公司的关系都比较好,无意责怪任何一方。而双方保险公司都认为,应由客户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诉,求得解决办法。
公司说明
我公司是沪A-J04X的保险公司。经查实:沪A-732X是我公司承担第三方保险责任的保险理赔车辆,对于刘某信件中提出“要我司出具两车定损清单,以便提供给对方保险公司作为定损依据”的要求;其作为我司保险车辆出险事故的第三方,若对我司保险事故定损过程有异议,可以会同被保险人与对方保险公司共同商议理赔定损事宜,但出具我司定损清单供对方保险公司作为理赔依据,我司认为此操作方式不妥当。对此处理意见我司已向刘某(沪A-732X驾驶员)作了解释工作。
编者评析
车辆碰撞后,在理赔过程中,双方保险公司应加强相互沟通,共同做好理赔工作,避免因两家公司定损价格差异而损害客户利益。但要求对方保险公司出具定损单作为本公司定损依据的举措也是不太合理的,本公司的理赔应该有自己的标准,而不是按照对方公司的标准进行。
事后,对方保险公司对其客户给予了足额赔偿,但公司前往自己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由于没有对方保险公司的定损单,被告知无法办理理赔。
于是公司请求对方保险公司出具定损单,但对方保险公司认为,他的客户已经就修理费用差价对我方进行了赔偿,事情就应视为处理完毕,他只对自己的客户负责,没有义务为别的保险公司的客户出具定损单。再说,我公司的保险公司也无权以他的定损单作为对我公司的理赔依据。
该公司的保险公司认为,同为保险业,相互间应互相尊重。作为责任的次责方,应尊重主责方的定损。希望对方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定损专用章的定损单。我公司的保险公司尊重对方的定损价格对我公司进行理赔,以免因两家公司定损价格差异而损害客户利益,进而损坏自己公司的声誉。
以上双方都有道理,我公司和两家保险公司的关系都比较好,无意责怪任何一方。而双方保险公司都认为,应由客户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诉,求得解决办法。
公司说明
我公司是沪A-J04X的保险公司。经查实:沪A-732X是我公司承担第三方保险责任的保险理赔车辆,对于刘某信件中提出“要我司出具两车定损清单,以便提供给对方保险公司作为定损依据”的要求;其作为我司保险车辆出险事故的第三方,若对我司保险事故定损过程有异议,可以会同被保险人与对方保险公司共同商议理赔定损事宜,但出具我司定损清单供对方保险公司作为理赔依据,我司认为此操作方式不妥当。对此处理意见我司已向刘某(沪A-732X驾驶员)作了解释工作。
编者评析
车辆碰撞后,在理赔过程中,双方保险公司应加强相互沟通,共同做好理赔工作,避免因两家公司定损价格差异而损害客户利益。但要求对方保险公司出具定损单作为本公司定损依据的举措也是不太合理的,本公司的理赔应该有自己的标准,而不是按照对方公司的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