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所谓“内部规定”让客户吃尽苦头

 所属分类:  2013-6-29 19:10:05    加入收藏

  【案情简介】一起拖延了1年多的保险理赔案件在节前终于调解结束,保险公司的所谓“内部规定”让客户吃尽苦头。

  2003年7月9日,一辆大货车被跟在后面的一辆小货车追尾撞击,交警经检测认定,大货车制动性能及其制动信号灯不符合有关行业规定,承担次要责任。因为这一规定,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其违反其保险条款中的一项规定为由予以拒赔。

  这项规定是这么写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事实上我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拥有完备的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也经过年检并检验合格,根本没有这条规定所限定的不赔偿理由。

  后来经过交涉,我发现表面上保险公司拒赔所持理由是保险条款,而实质上的根据则是其内部对保险条款的解释!这条解释是这么写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检测制动性能及制动信号灯不符合有关行业规定的不予以赔偿。”

  但是这条解释属于内部规定,我的当事人根本没看到过,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悄悄地”增加了我的当事人获赔的条件。最后我们通过司法途径,与保险公司调解解决了此事,保险公司支付了应当支付的保险金。

  【律师评述】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意图通过其行业内部的解释来约束毫不知情的投保人,以此来达到免责拒赔的目的,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案件虽小,却暴露出我国保险业内的诸多弊病,用行业内部解释来约束毫不知情的投保人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2013年3月25日

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 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近日,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而车主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交通肇事案件。   2011年3月2 6日齐齐哈尔市克山县西联乡的李某驾驶四轮车在路上行驶时因突然转弯时将同方向驾驶摩托车行驶的朱某挤入路边的沟里,造成朱某腿部受伤。朱某住院花医疗费二千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无证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四轮车驾驶员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未能解决。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李某...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