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直接赔付可能诱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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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9 19: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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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直言】
不直接赔付可能诱发犯罪
孙勇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为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的第一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金额内向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孙勇表示,保险公司不直接赔付事故受害者将有可能诱发犯罪。他也曾经向有关部门递交《关于防止肇事车主骗取保险赔偿金事件再次发生的建议函》。
孙律师说,肇事车主骗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坑害受害人的事件再次发生,凸现了目前有关交通事故的各项法律间的漏洞。如果这种漏洞不及时弥补,将很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他们赚钱的工具。昌平法院的这一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受害者,将使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可避免目前存在的肇事车主骗保等不正当得利现象。
【无独有偶】
天津一法院判决有先例
早在去年底,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首次判令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赔偿给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方。
主审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基本不被列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被告和第三人,法院的判决也很少涉及保险公司。受害方要想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受制于办理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方是否提出理赔申请。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情况就不同了,法院可以直接判保险公司赔款,从而使受害人能较快拿到赔偿款,也给法院执行判决创造了方便条件。同时,依照该法,受害方能获得全部保险赔偿款。
但据记者多方了解,目前北京各个法院大多延续以往办法,将保险金判给被保险人。多年从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和保险理赔案件代理的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向记者表示,昌平的这起判例可以称为京城首例保险公司直赔受害者的案件。
【争论焦点】
保险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一方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成为被告。新交法第76条的立法本意是要保险公司提前支付保险金及时理赔,并未将其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果将保险公司作为此类事故赔偿责任的被告,那大量的因责任保险而产生的纠纷将涌向法院,保险公司将有打不完的诉讼官司。为此,保险公司不能成为被告。
另一方认为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赋予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直接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另外,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成为被告。
相关链接车主卷走16万保险金本报7月5日报道:去年5月25日,李某驾货车在顺义区与对面王万强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
事后,王万强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货车车主孟某和司机李某共同承担事故给自己带来的损失。11月1日,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赔偿王万强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20.4万余元。赔偿其他事故受害者共计43万余元。车主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孟某在拿到判决书后从廊坊某保险公司领取了16万元保险金逃之夭夭,王万强至今未获一分钱的赔偿。
肇事司机输光理赔款本报1月18日报道:去年5月11日晚,李先生驾驶自己新买的奥迪车行至海淀区复兴路沙沟路口,被一捷达车撞到车辆右前部,致使奥迪车的保险杠、前大灯等多处受损。海淀交通支队公主坟队认定,因捷达司机唐某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擅闯红灯,负全部责任。
李先生在垫付37288.75元修车费后,将唐某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唐某于8月20日前赔偿李先生车辆修理费、诉讼费、停车费和拖车费等共计39200余元。
8月中旬,唐某称自己去保险公司理赔,拿走了所有的理赔单据。然而,唐某事后却未按承诺把赔偿金交给李先生。唐某说,自己把近3万元理赔金从保险公司取回来后,去参加了“百家乐”赌博,把钱全输光了,只能先付给李先生1.5万元。李先生在多次索赔未果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唐某以前留下的电话已无人接听,其居住地也已拆迁。李先生说,因联系不上唐某,所以强制执行也无从谈起。
不直接赔付可能诱发犯罪
孙勇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为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的第一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金额内向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孙勇表示,保险公司不直接赔付事故受害者将有可能诱发犯罪。他也曾经向有关部门递交《关于防止肇事车主骗取保险赔偿金事件再次发生的建议函》。
孙律师说,肇事车主骗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坑害受害人的事件再次发生,凸现了目前有关交通事故的各项法律间的漏洞。如果这种漏洞不及时弥补,将很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他们赚钱的工具。昌平法院的这一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受害者,将使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可避免目前存在的肇事车主骗保等不正当得利现象。
【无独有偶】
天津一法院判决有先例
早在去年底,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首次判令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赔偿给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方。
主审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基本不被列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被告和第三人,法院的判决也很少涉及保险公司。受害方要想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受制于办理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方是否提出理赔申请。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情况就不同了,法院可以直接判保险公司赔款,从而使受害人能较快拿到赔偿款,也给法院执行判决创造了方便条件。同时,依照该法,受害方能获得全部保险赔偿款。
但据记者多方了解,目前北京各个法院大多延续以往办法,将保险金判给被保险人。多年从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和保险理赔案件代理的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向记者表示,昌平的这起判例可以称为京城首例保险公司直赔受害者的案件。
【争论焦点】
保险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一方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成为被告。新交法第76条的立法本意是要保险公司提前支付保险金及时理赔,并未将其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果将保险公司作为此类事故赔偿责任的被告,那大量的因责任保险而产生的纠纷将涌向法院,保险公司将有打不完的诉讼官司。为此,保险公司不能成为被告。
另一方认为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赋予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直接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另外,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成为被告。
相关链接车主卷走16万保险金本报7月5日报道:去年5月25日,李某驾货车在顺义区与对面王万强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
事后,王万强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货车车主孟某和司机李某共同承担事故给自己带来的损失。11月1日,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赔偿王万强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20.4万余元。赔偿其他事故受害者共计43万余元。车主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孟某在拿到判决书后从廊坊某保险公司领取了16万元保险金逃之夭夭,王万强至今未获一分钱的赔偿。
肇事司机输光理赔款本报1月18日报道:去年5月11日晚,李先生驾驶自己新买的奥迪车行至海淀区复兴路沙沟路口,被一捷达车撞到车辆右前部,致使奥迪车的保险杠、前大灯等多处受损。海淀交通支队公主坟队认定,因捷达司机唐某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擅闯红灯,负全部责任。
李先生在垫付37288.75元修车费后,将唐某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唐某于8月20日前赔偿李先生车辆修理费、诉讼费、停车费和拖车费等共计39200余元。
8月中旬,唐某称自己去保险公司理赔,拿走了所有的理赔单据。然而,唐某事后却未按承诺把赔偿金交给李先生。唐某说,自己把近3万元理赔金从保险公司取回来后,去参加了“百家乐”赌博,把钱全输光了,只能先付给李先生1.5万元。李先生在多次索赔未果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唐某以前留下的电话已无人接听,其居住地也已拆迁。李先生说,因联系不上唐某,所以强制执行也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