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逃逸” 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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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9 19: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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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交警和法院两份不一致的文书,公交和保险公司双方昨激烈争辩
公交车撞死人,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驾车逃逸”,法院的刑事判决却没有认定“逃逸”。
昨日,这两份不一致的文书导致公交车、保险公司两方代理人展开激烈争辩:围绕10多万元保险费,公交车方认为应尊重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该给予保险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按照交警部门的认定,保险公司对肇事逃逸车辆将不予赔付。
交警:公交车司机“逃逸”
今年2月26日晚8时许,成都川蓉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秦冬驾驶公交大客车,行至川藏路八一加油站时,为了超车,秦从中间车道向左车道变道时,将一行人撞倒。事发后,秦驾车离开现场。约20分钟后,秦又驾车返回。此时,交警已赶来现场勘察,秦向警方投案自首。遗憾的是,受伤行人最终经抢救无效身亡。
交警部门很快作出事故认定:秦冬“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避让行人、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交警组织调解,肇事车方赔偿死者家属13万余元。
法院:他“属自首行为”
“秦冬并没有肇事逃逸。”昨日,肇事公交车车队负责人刘先生向记者回忆,据他调查,车祸发生时已天黑,秦冬电话又没话费,秦才开车到一里多外的调度室让一同事报案,自己随即返回现场投案自首。
今年5月,武侯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秦有期徒刑1年。在判决中,法院没有认定秦冬有“逃逸”行为,反倒认定秦“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自动投案,属自首行为”。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保险公司:不认刑事判决
刘介绍,因肇事公交车购买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万元。事后,他代表客运公司前往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公司却给出拒赔通知书,原因是秦冬属“肇事逃逸”。昨日,客运公司代理律师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的邱文锋和保险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马先生展开交涉。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只是一份证据,法院的判决没认定秦冬‘逃逸’,事实上已推翻交警部门的认定。”邱认为,该案应尊重法院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处理,保险公司应给予赔付。
马先生则称,刑事判决侧重于被告人是否有罪,民事判决侧重于是否该赔,赔多少,两种判决在证据的采信上有差别。“保险赔付问题是一个民事问题,法院的刑事判决对此没有约束力。”在没进行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依据交警部门对秦冬“肇事逃逸”的事故认定进行处理,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肇事逃逸属拒赔情形。
邱文锋则称,“逃逸”是民事、刑事案件都至关重要的一个要素,如果秦冬“逃逸”成立,法院将会对秦从重判刑,事实上却没有。
双方最终无果而终。邱文锋表示,如果协商不成,将起诉保险公司给予保险赔付。
专家:两种观点并存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巍称,法院的刑事判决并没有对秦冬是否“逃逸”作出明确认定,这种情况下,应理解法院并没有否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保险公司的说法更有道理。公交车方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待重新认定后再解决保险赔付问题。
“法院判决的效力肯定高于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的效力。”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东称,法院的刑事判决没有以逃逸量刑,结论就是秦冬没有逃逸,因为此事只有逃逸和没逃逸两种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予赔付。
公交车撞死人,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驾车逃逸”,法院的刑事判决却没有认定“逃逸”。
昨日,这两份不一致的文书导致公交车、保险公司两方代理人展开激烈争辩:围绕10多万元保险费,公交车方认为应尊重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该给予保险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按照交警部门的认定,保险公司对肇事逃逸车辆将不予赔付。
交警:公交车司机“逃逸”
今年2月26日晚8时许,成都川蓉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秦冬驾驶公交大客车,行至川藏路八一加油站时,为了超车,秦从中间车道向左车道变道时,将一行人撞倒。事发后,秦驾车离开现场。约20分钟后,秦又驾车返回。此时,交警已赶来现场勘察,秦向警方投案自首。遗憾的是,受伤行人最终经抢救无效身亡。
交警部门很快作出事故认定:秦冬“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避让行人、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交警组织调解,肇事车方赔偿死者家属13万余元。
法院:他“属自首行为”
“秦冬并没有肇事逃逸。”昨日,肇事公交车车队负责人刘先生向记者回忆,据他调查,车祸发生时已天黑,秦冬电话又没话费,秦才开车到一里多外的调度室让一同事报案,自己随即返回现场投案自首。
今年5月,武侯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秦有期徒刑1年。在判决中,法院没有认定秦冬有“逃逸”行为,反倒认定秦“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自动投案,属自首行为”。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保险公司:不认刑事判决
刘介绍,因肇事公交车购买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万元。事后,他代表客运公司前往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公司却给出拒赔通知书,原因是秦冬属“肇事逃逸”。昨日,客运公司代理律师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的邱文锋和保险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马先生展开交涉。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只是一份证据,法院的判决没认定秦冬‘逃逸’,事实上已推翻交警部门的认定。”邱认为,该案应尊重法院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处理,保险公司应给予赔付。
马先生则称,刑事判决侧重于被告人是否有罪,民事判决侧重于是否该赔,赔多少,两种判决在证据的采信上有差别。“保险赔付问题是一个民事问题,法院的刑事判决对此没有约束力。”在没进行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依据交警部门对秦冬“肇事逃逸”的事故认定进行处理,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肇事逃逸属拒赔情形。
邱文锋则称,“逃逸”是民事、刑事案件都至关重要的一个要素,如果秦冬“逃逸”成立,法院将会对秦从重判刑,事实上却没有。
双方最终无果而终。邱文锋表示,如果协商不成,将起诉保险公司给予保险赔付。
专家:两种观点并存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巍称,法院的刑事判决并没有对秦冬是否“逃逸”作出明确认定,这种情况下,应理解法院并没有否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保险公司的说法更有道理。公交车方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待重新认定后再解决保险赔付问题。
“法院判决的效力肯定高于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的效力。”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东称,法院的刑事判决没有以逃逸量刑,结论就是秦冬没有逃逸,因为此事只有逃逸和没逃逸两种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