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车"撞死人 谁来买单

 所属分类:  2013-6-29 19:55:16    加入收藏
“黑车”司机刘某将过路行人撞死后,保险公司认为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拒绝作出理赔。6月28日,法院审结了此案,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4万元,刘某赔9万余元。  

  非法营运的“黑车”泛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黑车”司机们也被视为灰色工作群体。今年2月13日12时许,刘某驾轿车载客由南向北沿长江路行驶,将骑小三轮车的仲老太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仲老太与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仲老太的家属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赔偿。在诉讼中,法院把苏州某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死者家属诉称,交通事故导致仲老太死亡,他们遭受的损失为26万余元。因保险公司为该轿车的保险人,刘某为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赔偿限额为20万元,因此,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余额由刘某承担60%的责任。  

  被卷进官司的保险公司则认为,刘某投保的保险车辆属非营业性车辆,但其收取报酬载客,属于非法营运。因此依据当初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享有拒赔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4年4月2日,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在该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如此约定:“保险车辆属非营业性而出租给他人使用或收取报酬载客载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认为,虽然刘某非法从事营运,但是该起事故并非由仲老太或刘某故意造成,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予采信。刘某与仲老太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对仲老太死亡造成的损失,他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的余额内承担6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刘某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  

2013年2月20日

车主无责 保险公司不用赔钱
    车主无责 保险公司不用赔钱 发生交通事故后,赵小姐因赔偿问题一并将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下午,石景山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保险公司被判无责,车主单位被判赔偿赵小姐各项损失1.9万元。据了解,这是北京市首例受伤行人向肇事车主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共同赔偿案。 庭审中,车主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和司机都同意在责任认定范围内赔偿。但三者险到底是不是强制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新交法要求的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成为争议的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赵小姐依据的“交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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