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遇险”肇事者报案 疑点重重“受害人”竟是主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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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9 19: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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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0日凌晨1时50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江苏省南通分公司保险服务专线电话“95518”接到司机袁建平报案,称他所驾驶的苏FW8398金杯面包车在行驶至海门市余东中学附近时,因避让一辆从侧面上公路的骑车人,不慎与前方迎面驶来的鲁B21598丰田大霸王面包车发生轻微碰撞,致使丰田面包车滑入路边的河中,要求分公司派员查勘理赔。
经查,袁建平现年39岁,系海门余东华强鞋业分公司经理,其驾驶的金杯面包车系刚购两月的新车;丰田面包车车主岑卫华现年32岁,系海门无业人员,其所驾车辆为1993年3月已上牌行驶的旧车。事故发生后,两人除向“95518”报案外,还分别向海门市公安局余东派出所和海门市交警大队包场中队报了案。
如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南通分公司不仅要赔偿被撞坏的金杯面包车价值数百元的车辆损失,还要赔偿丰田面包车因整车进水而更换价值12万元的配件费用及修理费。
疑点重重“受害人”是主谋
负责查勘理赔的南通和海门两级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随着调查的深入,越来越感到这起“事故”疑点不少:
一是两车刮擦轻微,“肇事”的金杯面包车左侧倒车镜损坏、车身有明显的新擦痕,而丰田面包车仅倒车镜损坏,车上无任何新擦痕。这样的碰擦一般不会导致丰田车滑入路边河中的结果。
二是“事故”发生在深夜,事发地点位于一条偏僻的乡间公路,除两人的证词外,无任何目击证人,那名本来可以直接证明事故真伪的骑车人也无法找到。
三是丰田面包车于2005年9月19日刚刚变更过车主,9月20日零时才变更生效,9月20日凌晨1时48分就出险,怎么会这么巧?
四是两车车主并非“不打不相识”,而是事发前就很熟悉。
五是“受害”的丰田面包车车主岑卫华在事发后的理赔“积极性”极高,与理赔人员交涉时咄咄逼人,而“肇事”后理应负全责的袁建平却很低调。面对理赔人员的例行调查,岑拒不提供鲁B21598丰田大霸王面包车的来源、保险情况,对车辆出险后的理赔过程却很了解。此外,岑对理赔人员到余东派出所等单位的调查活动更是异常关注。
保险公司通过间接调查还获悉,岑卫华所驾的丰田面包车原籍是青岛的一家公司,该车被岑卫华弄到手前,其资产折旧值已是零。
真相大白原来是合谋骗赔
虽然调查中发现了上述疑点,但仅凭这些疑点还很难认定该起事故不在理赔范围;如果贸然出具拒赔报告,有可能会引发诉讼,而且诉讼结果难以预料。9月29日,南通分公司决定向警方报案,期盼警方能查清这些疑点的背后究竟藏着什么。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经侦大队接报后迅速展开侦查,并于10月上旬依法对岑卫华、袁建平两人同时进行了传讯。岑、袁二人万万没想到,眼看就要到手的巨额赔款因警方介入,顿时“悬”了起来。他们感到,玩火自焚已不再是一句与己无关的比喻,而是正在他们眼前发生的现实!
面对警方审查,岑、袁二人不得不交代两人合谋造假,企图骗取巨额保险金的经过。原来,岑卫华早就开始以倒卖废旧机动车辆作为自己生活来源。或许是觉得这样挣钱太慢太累,岑决定发挥自己熟知车险理赔各个环节的“优势”,冒险赌一把。经与袁建平商量,两人故意将两车左侧的倒车镜损坏,用砖头在丰田面包车侧面磨出擦痕,而后选择一夜深人静的僻静之处,用另一辆车将丰田面包车拖入河中。接着,两人孤注一掷,拉开架势,分别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进入诈骗保险金活动的关键一步。
岑卫华还交代,今年5月11日在海门包场境内发生的一起桑塔纳轿车撞击奥迪轿车交通“事故”,也与其有关。当事人为骗取车险赔款,故意伪造了一份警方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获悉后,立即要求承保桑塔纳轿车的盐城分公司进行调查,并作出拒赔。
2005年10月19日,南通分公司根据警方审查结果,出具拒赔报告,认为“本案是岑卫华和袁建平事先预谋的故意行为,故予以拒赔,并终止本公司承保车辆苏FW8398金杯面包车的保险合同”。
狙击诈骗车险经营的重中之重
由于一手导演这出诈骗闹剧的岑卫华目前下落不明,警方对此案的处理尚未划上句号。但根据记者采访中的感觉,即使岑今后归案,差点当了“冤大头”的南通分公司也未必能看到他们希望看到的结果——即岑被依法追究保险诈骗罪的责任。
我国刑法198条虽然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且数额较大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但在适用该条款时还有个必备条件,这就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虽有保险诈骗行为,但被及时揭穿,诈骗没有成功,或者虽然诈骗成功,但只骗到少量保险金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可见,将岑、袁二人的欺诈行为制止在既遂之前实在是便宜了他们。
12月初,记者就目前车险诈骗的态势及防范对策作专题采访时,发现不少业内人士对如何保持车险经营稳健快速增长均表示出严重担忧。据悉,目前江苏省车险业务占整个财产保险业务的76.63%。根据全省人保财险的经营状况,车险赔付率只有控制在保费收入的60%以内,才能保本或盈利。然而,早在去年,江苏省的车险业务已出现大面积亏损,全年车险赔款高达34.81亿元,综合赔付率高达73%。今年以来,这种状况没有任何好转。
造成赔付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就是车险诈骗案的高发。南京金典保险公估公司总经理方青认为:“在南京,约有20%的报案为骗赔。”南京一产险公司车险负责人也证实:“车险赔案的水分极高,大约占到了20%到30%,其中相当大的部分属于人为骗保。”来自《江苏保险》杂志的一个数字更能佐证这个问题,在我国的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是2%,而在2004年底则劲升到12%!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12%显然是个非常保守的数字,因为它并不包括骗赔成功、尚未发现的那一部分;也不包括保险公司存疑,但因缺少过硬证据,其拒赔主张未被司法机关采纳的那一部分。这两部分之和究竟有多少,谁也说不清楚,但数量肯定超过已经公开的那一部分。有识之士据此认为,狙击保险诈骗,需要立法、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如果不能迅速改变目前许多地方存在的、对保险诈骗狙击不力的状况,车险经营将会出现难以为继的状况,其后果将直接影响整个财产保险的经营。
经查,袁建平现年39岁,系海门余东华强鞋业分公司经理,其驾驶的金杯面包车系刚购两月的新车;丰田面包车车主岑卫华现年32岁,系海门无业人员,其所驾车辆为1993年3月已上牌行驶的旧车。事故发生后,两人除向“95518”报案外,还分别向海门市公安局余东派出所和海门市交警大队包场中队报了案。
如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南通分公司不仅要赔偿被撞坏的金杯面包车价值数百元的车辆损失,还要赔偿丰田面包车因整车进水而更换价值12万元的配件费用及修理费。
疑点重重“受害人”是主谋
负责查勘理赔的南通和海门两级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随着调查的深入,越来越感到这起“事故”疑点不少:
一是两车刮擦轻微,“肇事”的金杯面包车左侧倒车镜损坏、车身有明显的新擦痕,而丰田面包车仅倒车镜损坏,车上无任何新擦痕。这样的碰擦一般不会导致丰田车滑入路边河中的结果。
二是“事故”发生在深夜,事发地点位于一条偏僻的乡间公路,除两人的证词外,无任何目击证人,那名本来可以直接证明事故真伪的骑车人也无法找到。
三是丰田面包车于2005年9月19日刚刚变更过车主,9月20日零时才变更生效,9月20日凌晨1时48分就出险,怎么会这么巧?
四是两车车主并非“不打不相识”,而是事发前就很熟悉。
五是“受害”的丰田面包车车主岑卫华在事发后的理赔“积极性”极高,与理赔人员交涉时咄咄逼人,而“肇事”后理应负全责的袁建平却很低调。面对理赔人员的例行调查,岑拒不提供鲁B21598丰田大霸王面包车的来源、保险情况,对车辆出险后的理赔过程却很了解。此外,岑对理赔人员到余东派出所等单位的调查活动更是异常关注。
保险公司通过间接调查还获悉,岑卫华所驾的丰田面包车原籍是青岛的一家公司,该车被岑卫华弄到手前,其资产折旧值已是零。
真相大白原来是合谋骗赔
虽然调查中发现了上述疑点,但仅凭这些疑点还很难认定该起事故不在理赔范围;如果贸然出具拒赔报告,有可能会引发诉讼,而且诉讼结果难以预料。9月29日,南通分公司决定向警方报案,期盼警方能查清这些疑点的背后究竟藏着什么。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经侦大队接报后迅速展开侦查,并于10月上旬依法对岑卫华、袁建平两人同时进行了传讯。岑、袁二人万万没想到,眼看就要到手的巨额赔款因警方介入,顿时“悬”了起来。他们感到,玩火自焚已不再是一句与己无关的比喻,而是正在他们眼前发生的现实!
面对警方审查,岑、袁二人不得不交代两人合谋造假,企图骗取巨额保险金的经过。原来,岑卫华早就开始以倒卖废旧机动车辆作为自己生活来源。或许是觉得这样挣钱太慢太累,岑决定发挥自己熟知车险理赔各个环节的“优势”,冒险赌一把。经与袁建平商量,两人故意将两车左侧的倒车镜损坏,用砖头在丰田面包车侧面磨出擦痕,而后选择一夜深人静的僻静之处,用另一辆车将丰田面包车拖入河中。接着,两人孤注一掷,拉开架势,分别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进入诈骗保险金活动的关键一步。
岑卫华还交代,今年5月11日在海门包场境内发生的一起桑塔纳轿车撞击奥迪轿车交通“事故”,也与其有关。当事人为骗取车险赔款,故意伪造了一份警方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获悉后,立即要求承保桑塔纳轿车的盐城分公司进行调查,并作出拒赔。
2005年10月19日,南通分公司根据警方审查结果,出具拒赔报告,认为“本案是岑卫华和袁建平事先预谋的故意行为,故予以拒赔,并终止本公司承保车辆苏FW8398金杯面包车的保险合同”。
狙击诈骗车险经营的重中之重
由于一手导演这出诈骗闹剧的岑卫华目前下落不明,警方对此案的处理尚未划上句号。但根据记者采访中的感觉,即使岑今后归案,差点当了“冤大头”的南通分公司也未必能看到他们希望看到的结果——即岑被依法追究保险诈骗罪的责任。
我国刑法198条虽然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且数额较大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但在适用该条款时还有个必备条件,这就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虽有保险诈骗行为,但被及时揭穿,诈骗没有成功,或者虽然诈骗成功,但只骗到少量保险金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可见,将岑、袁二人的欺诈行为制止在既遂之前实在是便宜了他们。
12月初,记者就目前车险诈骗的态势及防范对策作专题采访时,发现不少业内人士对如何保持车险经营稳健快速增长均表示出严重担忧。据悉,目前江苏省车险业务占整个财产保险业务的76.63%。根据全省人保财险的经营状况,车险赔付率只有控制在保费收入的60%以内,才能保本或盈利。然而,早在去年,江苏省的车险业务已出现大面积亏损,全年车险赔款高达34.81亿元,综合赔付率高达73%。今年以来,这种状况没有任何好转。
造成赔付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就是车险诈骗案的高发。南京金典保险公估公司总经理方青认为:“在南京,约有20%的报案为骗赔。”南京一产险公司车险负责人也证实:“车险赔案的水分极高,大约占到了20%到30%,其中相当大的部分属于人为骗保。”来自《江苏保险》杂志的一个数字更能佐证这个问题,在我国的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是2%,而在2004年底则劲升到12%!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12%显然是个非常保守的数字,因为它并不包括骗赔成功、尚未发现的那一部分;也不包括保险公司存疑,但因缺少过硬证据,其拒赔主张未被司法机关采纳的那一部分。这两部分之和究竟有多少,谁也说不清楚,但数量肯定超过已经公开的那一部分。有识之士据此认为,狙击保险诈骗,需要立法、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如果不能迅速改变目前许多地方存在的、对保险诈骗狙击不力的状况,车险经营将会出现难以为继的状况,其后果将直接影响整个财产保险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