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险两个月50万保额缩水

 所属分类:  2013-6-29 22:18:12    加入收藏

两个月50万保额缩水

  然而,让范荣梅意想不到的是,自2004年5月1日起,上述两项法律、法规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条款,一旦范荣梅的汽车发生意外导致第三方死亡,每人需赔偿14万元至15万元。

  2004年5月13日,范荣梅驾车行驶至五大连池市时与从旁驶出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自行车车主因头部损伤死亡。范荣梅称,发生事故后,她立即打了电话报警,也马上让百通公司和人保财险的有关人员到现场查勘。

  经五大连池市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后认定,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同时,交警大队根据新出台最高院《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在事故中,范荣梅须承担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3项费用的一半,即77071.99元。

  但范荣梅告诉记者,她实际给付了8.85万元,并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范荣梅回忆道,当时,她给百通公司办理保险的工作人员打了电话,该工作人员告诉她,范荣梅的保额50万,“没有问题,我们能赔得起”。于是,她便上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没想到理赔回来让我大吃一惊。”范荣梅告诉记者,当时保险公司给的理赔金额只有2.3万元,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理赔2.1万元,其他部分为车损险。迫于家里经济条件的压力,范荣梅不得不变卖汽车用于支付8.85万元的经济赔偿。

  没有了车,范荣梅也失业了,家里的经济状况越来越遭。于是,她在咨询了多位律师后决定将人保财险告上法庭。

  赢了官司获赔仍费周折

  2004年11月10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对这起车辆保险消费者诉人保财产保险公司“三者险”不足额理赔案作出终局裁决,保险公司因未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履行时或在2004年5月1日前履行对车辆保险消费者“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导致原合同约定的理赔条款(部分免责条款)无效。

  该仲裁庭依法判令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所确定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给付车险消费者保险金77071.99元。保险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上诉黑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月,中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请求维持原判。

  然而,就当范荣梅信心满满地向保险公司索取7万多元的赔偿时,保险公司的态度再次让她诧异:人保财险哈尔滨分公司对于法院的判决拒不执行。眼看自己争取回来的全额赔偿又没有指望,范荣梅不得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经过2个月的等待、沟通,范荣梅称,最后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了6万元理赔金。整个案子终于画上句号。在采访结束前,范荣梅向记者透露,50多岁这是第一次打官司,没有一点经验。“前后诉讼费、律师费共花了8000多元。”她告诉记者,这部分费用她都没有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补偿,只能“哑巴吃黄连”自己兜下。

2013年4月11日

保费上涨的原因主要体现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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