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退保”条款 遭到车主质疑

 所属分类:人保车险   2013-6-30 0:53:53    加入收藏
“退还保费时,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仍按一个月计算。”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这种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投保人北京德康奥佳机械设备公司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改为按日退还。昨天,平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介绍,今年6月,德康奥佳公司将公司名下一辆非营运车辆过户到闫素英个人名下。该车原先投保的期限是2005年10月26日至2006年10月25日止,保费8000余元。7月7日,闫被告知:车辆过户,需先办理退保手续,再办理续保手续。保单使用了8月有余,应按9个月计算。再加上该车曾经出过险,所以只能退还25元保费。德康奥佳公司无法接受这种结果,将对方告上法院。

  庭审中,德康奥佳公司代理律师夏霖表示,车辆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其退还保费时“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的规定显失公平,违反等价有偿原则,加重了投保人付费义务;应该按日计算,“退还保费2500余元”。

  人保平谷支公司表示,当初的25元,是该公司系统调整出现的小差错,根据新的核算,应退还1240余元。至于车辆保险合同规定的整月退保方式,是报保监会审批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无权私下制定和更改。

  昨天的庭审中,双方还就车辆过户是否应该退保发生了争执。保险公司表示,车辆从公司名下过户给个人后,合同的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两者的风险、保费都不相同。原保险合同中关于“批改”的约定,实际上包括“更改合同、解除合同”等。

  夏霖则指出,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车辆过户,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也就是说,批改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对合同进行变更,而不是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要求退保再续保的规定,实际上加重了投保人的付费义务,“让人多花钱”。

  昨天,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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