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块地方要分三个案子处理要分三次修是不是有欺骗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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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30 1: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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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网友咨询:刚买新车,我夫人停车入库时居然把左前、右前、右后方的保险杠都给刮伤了,向保险公司报案且已在物业开了证明。没想到去4S店后,保险公司的人居然说三块地方要分三个案子处理,要分三次修。保险公司是不是有欺骗行为呢?
律师回复:
现在社会诚信缺失,保险公司怀疑客户造假,客户害怕保险公司忽悠,搞得互相不信任。
这个案件中,是基于驾驶员的一个操作行为,在一个倒车过程中出现了剐蹭,导致了多处损伤,因此这应该理解为是一因多果、一次事故、多个损失,应是一个保险理赔案件,不能因为是损失有三处就算三个案件。否则,一次车祸可能会导致几十、上百个汽车零件损坏,难道这就是几十、上百个案件吗?
保险公司之所以会提出三个案件的意见,主要觉得一次倒车造成车身各个方面的剐蹭不符合逻辑与常识,怀疑客户存在造假的嫌疑。这种怀疑,当然使得客户心里不爽。另外还可能会有一些不利后果,车主有必要予以了解。
一方面,一年内保险车辆事故发生较多,下一年可能就会增加保险费。另外,有些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赔案超过一定次数,可能会增加免赔额、免赔率,或者降低优惠条件。这样,车主就会白白增加损失。
赔案次数过多还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如果一辆车的赔案过多,要么反映出驾驶员的技术欠缺或不守交规,要么反映出其所处的交通环境恶劣,要么反映出车主有骗取保险金或放任保险事故发生的意图。不管怎样,总之都说明这辆车的危险程度增加。
因此,有些保险公司规定,如果一年内某车的赔案超过若干次数,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这样,车主就可能突然失去保险保障,甚至被列入信誉度不好客户之列,在别的保险公司投保也不受待见。如果车主真有问题,受到这样的惩罚也还罢了。如果车主没有问题,仅仅是因为莫名其妙地把一个案件当作三个案件,结果却要承受这些不利后果,可就亏大了。
大多数保险公司为客户着想,会在车主报案的时候提醒车主。本案中保险公司做法,就显得不够厚道。这里也提醒广大车主,遇到类似的问题时,还要多个心眼,不要随意扩大报案次数。
律师回复:
现在社会诚信缺失,保险公司怀疑客户造假,客户害怕保险公司忽悠,搞得互相不信任。
这个案件中,是基于驾驶员的一个操作行为,在一个倒车过程中出现了剐蹭,导致了多处损伤,因此这应该理解为是一因多果、一次事故、多个损失,应是一个保险理赔案件,不能因为是损失有三处就算三个案件。否则,一次车祸可能会导致几十、上百个汽车零件损坏,难道这就是几十、上百个案件吗?
保险公司之所以会提出三个案件的意见,主要觉得一次倒车造成车身各个方面的剐蹭不符合逻辑与常识,怀疑客户存在造假的嫌疑。这种怀疑,当然使得客户心里不爽。另外还可能会有一些不利后果,车主有必要予以了解。
一方面,一年内保险车辆事故发生较多,下一年可能就会增加保险费。另外,有些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赔案超过一定次数,可能会增加免赔额、免赔率,或者降低优惠条件。这样,车主就会白白增加损失。
赔案次数过多还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如果一辆车的赔案过多,要么反映出驾驶员的技术欠缺或不守交规,要么反映出其所处的交通环境恶劣,要么反映出车主有骗取保险金或放任保险事故发生的意图。不管怎样,总之都说明这辆车的危险程度增加。
因此,有些保险公司规定,如果一年内某车的赔案超过若干次数,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这样,车主就可能突然失去保险保障,甚至被列入信誉度不好客户之列,在别的保险公司投保也不受待见。如果车主真有问题,受到这样的惩罚也还罢了。如果车主没有问题,仅仅是因为莫名其妙地把一个案件当作三个案件,结果却要承受这些不利后果,可就亏大了。
大多数保险公司为客户着想,会在车主报案的时候提醒车主。本案中保险公司做法,就显得不够厚道。这里也提醒广大车主,遇到类似的问题时,还要多个心眼,不要随意扩大报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