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车险骗报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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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30 10: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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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的车发生事故后,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您早就退保了”。无奈之下,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鉴于可能有保险代理人利用掌握的信息替刘先生办理退保,并骗取保险费,保险公司已表示愿意赔偿。法院为此也向该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严查此事。 2006年4月13日,刘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投保了全险,保险费2500多元。今年4月6日,刘先生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被告知“您早在半年前就退保了”。
保险公司在庭上提供了刘先生退保的原始记录,刘先生当即否认退保申请上是自己的签名。且经比对,办理退保的“刘先生”使用的身份证除了和原告刘先生的姓名一样外,所有信息都是虚假的。办理退保的“刘先生”还登报声明保险单在退保前就丢失了。可是刘先生却在法庭上拿出了自己的保险单。
承办此案的姜在斌法官意识到可能有掌握刘先生信息的人用虚假的身份证替刘先生申请了退保,又骗取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可能确有掌握刘先生信息的保险代理人用这种方法骗取了保险费。在法官主持下,保险公司同意了刘先生的赔偿要求,双方当庭调解。
【案件解读】
作案手段隐蔽危害性大
姜在斌法官认为,从此案反映的问题看,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绝对不会发现有人已经“替”他退保了,等保险到期了,即使投保人发现问题,一般也不会计较,所以,掌握投保人信息的保险代理人如果用虚假的身份证去退保,保险公司又审查不严,这个问题就不会被发现,说明该欺骗手段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法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毕竟还是少数,该问题很可能已成为损害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普遍性问题。
2007年6月12日,东城法院就此向该保险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对案件所涉及的退保申请一事进行详细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在庭上提供了刘先生退保的原始记录,刘先生当即否认退保申请上是自己的签名。且经比对,办理退保的“刘先生”使用的身份证除了和原告刘先生的姓名一样外,所有信息都是虚假的。办理退保的“刘先生”还登报声明保险单在退保前就丢失了。可是刘先生却在法庭上拿出了自己的保险单。
承办此案的姜在斌法官意识到可能有掌握刘先生信息的人用虚假的身份证替刘先生申请了退保,又骗取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可能确有掌握刘先生信息的保险代理人用这种方法骗取了保险费。在法官主持下,保险公司同意了刘先生的赔偿要求,双方当庭调解。
【案件解读】
作案手段隐蔽危害性大
姜在斌法官认为,从此案反映的问题看,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绝对不会发现有人已经“替”他退保了,等保险到期了,即使投保人发现问题,一般也不会计较,所以,掌握投保人信息的保险代理人如果用虚假的身份证去退保,保险公司又审查不严,这个问题就不会被发现,说明该欺骗手段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法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毕竟还是少数,该问题很可能已成为损害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普遍性问题。
2007年6月12日,东城法院就此向该保险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对案件所涉及的退保申请一事进行详细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