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小碰擦频发路堵催生理赔中心

 所属分类:  2013-6-30 11:12:56    加入收藏
今天,江苏省内首个“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在南京正式启用,目前,该服务中心在红山路十字街和大明路各有一个服务点,分别是三盟汽车修理厂和东方汽车维修中心,两处都有18家财产保险公司集中办公,并有交管局设立的警务室。今后,遭遇轻微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可在迅速撤离现场后,到这两个服务点进行“一站式”理赔,即机动车辆当事人自行撤离事故现场后,同时到达“保险理赔服务点”,可即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实现“进一个门,办所有的事”,不用再东奔西走找各自的保险公司。

  新闻背景

  小碰擦频发路堵催生理赔中心

  南京交管部门介绍,目前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立即撤离现场、占道争辩引起交通堵塞甚至二次事故发生的情况比比皆是,已经成为当前南京道路交通的一大公害。

  驾驶员之所以不愿自行撤离,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在制度上还有一些不利于自行理赔的因素。去年5月1日,由公安部门和保监会共同制定的《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正式实施。按照规定,如果双方在道路上发生了轻微交通事故,只要车辆损失不超过3000元,不需要报122,而是双方互留联系方式后,立即撤离现场,各自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部分人利用此办法骗保,保险公司担心蒙受损失,都不愿意在没有看到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进行理赔。而驾驶员也担心,自己撤离现场以后,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被毁灭了,事故认定时会吃亏。此外,即使自行撤离了现场,理赔也是个麻烦事,双方要东奔西跑,找各自的保险公司,光这一项往往没有十天半个月搞不下来,这也是司机不愿自撤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成立一个集所有保险公司于一体,方便驾驶员理赔的机构也成为大势所趋。

  特别提醒

  可撤不撤的交警将予以处罚

  南京市公安局110、122接警台及交管局通过监控发现路面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将通过报警电话或车辆资料所登记的电话联系当事人,指令其撤离现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放弃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权利的,将视为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成因有争议,交通民警到场处置,依法扣留肇事机动车及当事人的驾驶证,移交事故处理民警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待检验结论作出后且各方对结论无异议时,再放行车辆。在此过程中,如果因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造成严重路堵的,交警将依法强行撤离,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记分。

  单损过两千可找驻点交警

  对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交强险赔付范围的,或者在现场难以确认当事人过错行为的,当事人可凭《记录书》,共同到保险理赔服务点,由驻点交通民警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记录和证据,分析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或者过错。

  对当事人自认为财产损失在交强险限额以内而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后经保险公司或鉴定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也可因保险理赔需要,由驻点的交通民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记录书》,分析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并及时做出《事故认定书》,以保障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涉及商业险的事故损失及时作出赔偿。

  记录书可下载复印随身携带

  为方便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南京交管部门已印发数十万份《记录书》,放置在各交通违法曝光处理窗口、各交警大队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交通事故处理窗口、以及市区加油站等方便群众无偿领取的地方,并由车辆管理部门分别发送至大型机动车辆单位,通过单位管理部门送达到驾驶员手中。省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也已经将该《记录书》下发至各保险公司,供前来办理机动车保险的车主领取使用。广大驾驶员和机动车主应尽快领取,同时也可以在我市“交管在线”网站下载,并随车携带。

  信息核查系统防骗保诈保

  为防范保险理赔中骗保、诈保的风险,“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等五类情形,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此外,交管部门正与保险公司建设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车辆投保、出险记录信息平台,自动统计、比对事故当事人、车辆信息,发现多次发生类似事故的车辆及当事人将严格进行核查,当事人在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嫌疑的,可以在撤离现场的同时报警,由交通民警调查处理;各保险公司发现涉嫌撞车骗保嫌疑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会同刑侦部门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保留原有保险理赔渠道

  为方便广大事故当事人,目前仍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交通民警快速处理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由于新建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只设立了两个服务点,且作息时间有限(周一至周日8:30-17:30),故各保险公司原有保险理赔渠道仍然继续保留。

2013年3月14日

“酒驾免赔”案例分析
    被保险人酒后违反交通规则,将其驾驶的车辆随意占道停放,对其他交通参与人造成了现实的危险障碍,被保险车辆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系数相应提高。故应对保险合同中的“酒后驾驶”免责条款作目的扩张解释,认定引发交通事故的该车辆属于“酒后驾驶”情形,保险公司可依据免责条款拒绝理赔。   案件回放>>>   2008年4月,顾天学就其所有的车辆向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费为166...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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