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奔车主错踩刹车致车撞墙 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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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30 1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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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7日,大连一私家奔驰车车主以错踩刹车致车撞墙造成车损为由向保险公司报案,大连某财产保险公司现场勘查查明:未发现肇事车正前面有与墙体碰撞接触点,肇事车启动点与墙体距离较近、车损部位“南辕北辙”有悖于常理,且肇事车现场两侧未见任何障碍物,因此判定奔驰车车主错踩刹车撞墙所致事故不能自圆其说,保险公司当场向车主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2月11日,该奔驰车车主又以其在公路行驶中因躲避其他车辆致使本车翻沟损坏为由,再次向上述保险公司报案,该公司另一组勘查人员赶赴现场勘查后,于2月20日做出了定损报告明细表及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由车主、保险公司和汽修厂三方人员签字确认,汽修厂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修车明细及定损工时对肇事车进行修理,总计发生修车费46340元。然而,当保险公司按照理赔后续复核流程检索调取该车档案时察觉疑点:一是比对该车7日和11日两次事故时发现“翻车”和“撞墙”事故损伤特征完全一致,而车主无法提供7日“撞墙”事故后奔驰轿车的任何维修凭证。与此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当地有关信息网络查明肇事奔驰车仅2006年2月至5月期间(含前述2次报案)先后发生5次交通肇事,其中2次已获理赔(此外,该车2005年11月19日至2006年1月17日在该公司投保前保险中断,肇事后投保嫌疑较大)。据此,大连某财产保险公司再次做出拒赔的决定。
2006年6月4日,奔驰车主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对奔驰轿车2月11日“翻车”事故予以赔偿。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奔驰轿车“翻车”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实施了完整的勘验程序,于勘验现场未表示出任何异议,对维修事故车辆也给予了明示性确认,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没有提供出原告和被上诉人骗保的实际证据,有鉴于此,法院支持一审原告和二审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肇事车主人民币46580元。而保险公司认为,现场勘验只是保险理赔的取证程序,其对事故车辆的维修确认亦是常规性的履行行业服务规范流程,并非是对理赔的最终确认,理赔与否要依据最终全面的审核结果而定,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后续审核中发现肇事车主存在多处欺诈疑点,足以形成证据链,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保险人有权做出拒赔决定。
但当地两级法院认为保险公司陈述证据不足,对其辩解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诉讼程序,保险公司濒临法院的强制执行,当事方的保险公司在即将被实施强制执行的前夕,向当地公安刑警支队报案并寻求第一时间给予刑事立案支持。2007年7月5日,在大连公安刑警支队的及时介入、缜密侦察和强大法律压力下,肇事奔驰车车主签字声明撤诉,自愿放弃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的任何赔付。
2月11日,该奔驰车车主又以其在公路行驶中因躲避其他车辆致使本车翻沟损坏为由,再次向上述保险公司报案,该公司另一组勘查人员赶赴现场勘查后,于2月20日做出了定损报告明细表及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由车主、保险公司和汽修厂三方人员签字确认,汽修厂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修车明细及定损工时对肇事车进行修理,总计发生修车费46340元。然而,当保险公司按照理赔后续复核流程检索调取该车档案时察觉疑点:一是比对该车7日和11日两次事故时发现“翻车”和“撞墙”事故损伤特征完全一致,而车主无法提供7日“撞墙”事故后奔驰轿车的任何维修凭证。与此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当地有关信息网络查明肇事奔驰车仅2006年2月至5月期间(含前述2次报案)先后发生5次交通肇事,其中2次已获理赔(此外,该车2005年11月19日至2006年1月17日在该公司投保前保险中断,肇事后投保嫌疑较大)。据此,大连某财产保险公司再次做出拒赔的决定。
2006年6月4日,奔驰车主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对奔驰轿车2月11日“翻车”事故予以赔偿。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奔驰轿车“翻车”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实施了完整的勘验程序,于勘验现场未表示出任何异议,对维修事故车辆也给予了明示性确认,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没有提供出原告和被上诉人骗保的实际证据,有鉴于此,法院支持一审原告和二审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肇事车主人民币46580元。而保险公司认为,现场勘验只是保险理赔的取证程序,其对事故车辆的维修确认亦是常规性的履行行业服务规范流程,并非是对理赔的最终确认,理赔与否要依据最终全面的审核结果而定,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后续审核中发现肇事车主存在多处欺诈疑点,足以形成证据链,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保险人有权做出拒赔决定。
但当地两级法院认为保险公司陈述证据不足,对其辩解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诉讼程序,保险公司濒临法院的强制执行,当事方的保险公司在即将被实施强制执行的前夕,向当地公安刑警支队报案并寻求第一时间给予刑事立案支持。2007年7月5日,在大连公安刑警支队的及时介入、缜密侦察和强大法律压力下,肇事奔驰车车主签字声明撤诉,自愿放弃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的任何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