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不准捆绑销售

 所属分类:  2013-6-30 14:18:10    加入收藏
近年来,由于保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车险业务效益连年下滑,这一占财产险保险业务半壁江山的险种在有些公司出现亏损,已危及到财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依法办事,规范经营,实行行业自律已成为产险公司的一致呼声。

  近日,在天津市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峰会上,经营机动车保险业务的14家产险公司在天津市保险协会的牵头下签订了《天津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根据公约,从今天起,违规签单、手续费超标、批单退费、应收保费和搭贴费用支付手续费等5个方面的问题都将被各保险公司禁止。

  商业车险不准捆绑销售

  在机动车辆承保方面,签订自律公约的保险公司将严格执行机动车辆费率浮动的相关规定,不随意压价打折;凡符合费率优惠条件的,必须明折明扣;不得在备案条款和费率以外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费率和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不拒保交强险,不捆绑销售机动车商业保险;投标时不得赠送应当收费的险种,不得向投保方允诺其他额外的费用和利益;招标业务属于直接业务的,不得向招标单位支付代理手续费;通过中介招标的,代理手续费不得超过各公司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最高上限。

  代理手续费有最高限定

  在机动车险代理业务方面,自律公约规定,保险公司保证不与未经批准的非法代理人发生代理业务关系,保险代理手续费或佣金只能支付给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合法保险代理人。交强险代理手续费支付单笔最高不得超过4%;机动车商业险代理手续费支付单笔最高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5%;直接业务不得支付代理手续费;各签约保险公司保证不与利用手中保险资源炒作市场、恶意拖欠保费的专、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发生代理关系。对严重违规的专、兼业代理机构,各保险公司应及时报保险行业协会,在全行业进行通报并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取消违规机构的保险代理资格。

  变相支付手续费被禁止

  根据约定,严禁利用批改保单、退减保费的方式支付手续费。除特殊情况(车辆注销,停驶,失窃,车辆在省、市间转卖重复投保)外,不允许为已投保交强险的客户办理退保手续,对在本市不同公司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办理退保时要坚持“退后不退前”的原则。投保人要求变更商业车险合同时,必须由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办理。

  严格管理应收保费,不准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支付手续费。按规定交强险不准有应收保费,否则视为违规;机动车商业险的零散业务不准分期付款;团体投保(指同一被保险人同时投保30辆车以上)分期付款业务必须有分期付款协议,建立应收保费财务账,全部保费必须在保险期限内收齐,否则视为违规。代理业务的保险费要于签单后30日内结算完毕,在没有交清全部保费前不得支取手续费。

  实名举报经查属实有奖励

  为了使《天津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得到落实,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了车险自律执行小组,采取交叉抽查、举报检查和定期巡回检查的方式开展自律监督和现场检查工作。各签约公司向行业协会缴纳自律保证金,经检查须扣减违约金的,在该公司自律保证金中直接扣减。实行举报奖励,凡实名、有证据举报违规事项的,经查证情况属实,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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