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所属分类:  2013-6-30 14:34:26    加入收藏
 某保安服务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安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12月20日零时起至2007年12月19日24时止。保单约定适用条款包括全车盗抢险条款。

  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包括: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经市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该条款除外责任: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等。后被保险人受委托,为某小区停车场提供安保服务。

  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小区业主李某到保安部询问王队长,有没有看见她的车,说原停放处没有见到她的车。王队长和李某重新到达原车停放的位置,确实未见车,王队长立即向派出所报警。同时把当班保安甲和乙叫来询问情况。当班保安说,看见过那辆白色捷达轿车,已被人拖走(拖走时不知是李某的车)。具体经过如下:2007年11月5日凌晨3时左右,保安甲在后门岗值班,看见有一辆黑色小轿车(陕C牌照),从车上下来两个操宝鸡口音的男子,直接去开白色捷达车车门。甲过去询问:“这是你们的车?”对方回答说是。甲不放心,叫来班长乙。乙问他们什么时候停的车?对方回答停了好几天了。又问为什么现在才来取车。对方回答说,当天在这里吃饭的时候把车钥匙丢了,坐朋友的车回去拿钥匙,又到延安去了几天,所以今天才来开车。乙在看过他们的证件并记下他们的车牌号后,就放他们走了。走的时候白色捷达轿车打不着火,是被他们的车拖走的。事故后,被保险人以保管车辆被盗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金额约16万元。保险人认为,此案并非盗窃,而是诈骗,因此拒赔。本案究竟该如何认定?

  盗窃和诈骗的区别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和盗窃行为相比较,诈骗具有如下明显特征:


2013年6月4日

车物损2000元以内的情况,如何理赔?
    车物损2000元以内的情况,如何赔偿?   答:当事人投保交强险的,车物损失在2000元以内,保险公司按有责限额或无责限额(有责限额2000元、无责限额400元)的范围内赔偿;当事人投保 的是原第三者责任险的,参照交强险的有责限额进行赔偿,但无责不赔偿。例如,追尾前车无责后车全责。如果两车都有交强险,后车可向前车要求不超过400元 的赔偿;另一方面,前车要求后车赔偿金额在2000元以内。如果,在同样的追尾中,前车投保商业三者险,后车为交强险,则前车不必赔偿后车车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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