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险不要忘记履行义务

 所属分类:  2013-6-30 14:39:58    加入收藏
 履行义务是获得保险赔付的前提

  都邦保险温馨提示:在保险条款中,有一个部分需要投保人格外关注,那就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否则也许不经意间,您就会因为一些完全可以事先避免的错误而使自己利益受损。

  案例:

  张先生最近刚为新买的2手桑塔纳轿车买了保险,可是毕竟是二手车,开起来总觉得不过瘾,为了寻求更好的性能和行使速度,他将车辆底盘进行了改装。这下性能、速度大大提升。可是速度太快危险系数的就大了,在一次高速行使过程中,由于车辆自身原因而撞上了高速路护栏。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取证后,做出了部分免赔处理。

  分析:

  被保险人如何能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出险后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呢?广大车主在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各项承诺的同时,也需要明确自己在保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而往往这些问题会成为保险公司对个别案件做出部分免赔或拒赔处理决定的主要原因。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义务。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保险后,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改装车辆,这就是保险车辆的安全性能发生了变化,在造成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相应增大的同时,也给保险车辆、车主及路上行人增加了危险。而且条款中也明确规定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改装、加装、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增加保险费手续。”

  问题实质:张先生私自改装车底盘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也就是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赔或拒赔决定是合理的。

  张先生的误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并缴纳了保险费就意味着自己已经履行了所有义务,而忽视了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其他应该履行的义务。

  保险条款在于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双方互有权利的同时也互有义务。保险是一个讲究诚信的领域,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对投保事项要向保险人如实告之,讲求诚信。同样,作为保险公司也要讲求诚信。双方只有认真履行各自应有的义务,才能得到权益的充分保障。

2013年1月20日

车险理赔中六不到位的核心问题
    从目前的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情况来看,赔付率普遍较高,经营效益不甚理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医疗审核不到位。具体表现为“三重三轻”:重药品审核,轻诊疗检查费用审核;重药品目录对应性审核,轻医疗费用关联性审核;重车险人伤费用审核,轻非车险人伤费用审核。受公司产品线业务发展的影响,医疗审核执行不同的标准,通过削弱医疗审核力度置换客户忠诚度的现象较为明显。所以,有的不愿做过细的解释工作,怕客户纠缠,怕保险诉讼,放松了医疗审核;有的在诉讼中不主张自身权利,基本医疗范畴外用药被判赔;有的审核不细致,造成超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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