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摩托车无照驾驶 出险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1 14:40:13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2009年10月16日,王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郑某某无照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同向行驶时发生碰撞,碰撞后二车又越过道路中心双黄线与相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郑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是其本人,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张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张某某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王某某、郑某某二人共同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事故所致的人身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总额为462933.45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465元:

  郑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465元,其余部分再由郑某某赔偿35%即77701元,(郑某某共应赔偿198166元);

  张某某赔偿30%即 66601元,

  张某某与郑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一案件中,共同侵权人张某某与郑某某对交强险之外的赔偿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对郑某某因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120465元,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对此案的处理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人应当对赔偿全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某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向郑某某追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郑某某因未参加机动车交强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120465元不应当要求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一、由其他当事人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使得受害人失去了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合同依据和法律基础,《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方在应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最低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意在通过一定程度上加重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赔偿责任,促进机动车尽到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这部分责任应等同于交强险。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不足部分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比照交强险有责限额进行赔偿的责任具有强制性,不应由他人连带承担,否则有违社会公平原则。郑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虽未投保交强险,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仍应比照交强险有责限额进行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是责任保险,同时又是强制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如不比照交强险要求其进行赔付,明显对其他赔偿主体不公平。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共有保险公司135家,保险中介机构36家、其中大部分已经开展了汽车保险业务。

  在国内车险市场,人保、平安及太保所占的市场份额位居前三,但随着天平车险、众诚车险等专业车险公司的发展壮大,车险的市场集中度进一步降低,市场竞争将愈发激烈。据前瞻网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人保、平安和太保车险保费收入市场份额分别为36.54%、18.63%和13.53%,三者合计占比68.70%,比2001年三大车险公司94.46%的市场份额下降了25.76个百分点。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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