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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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7 18: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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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改革以后,各公司的机动车损失险条款是在原保监会统一制定的文本条款上修改而来,大体相同。各公司又按车辆使用用途进行了细分(见表3-2),因此,细节又有不同,详情请查阅相关公司条款。
表3-2 保险车辆用途分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非营业用车 |
营业用车 | |||||||||||||
家庭 |
客车 |
客车 |
||||||||||||
自用 |
党政机关事业团体 |
企业 |
货车 |
出租单位 |
租赁单位 |
城市公交 |
公路 |
货车 | ||||||
太平洋保险 |
平安保险 |
华泰保险 | ||||||||||||
私人生活 |
行政 |
生产 |
营运 |
租赁 |
非营业 |
营业 |
非营业 |
|||||||
用车 |
用车 |
用车 |
用车 |
用车 |
个人用车 |
企业用车 |
机关用车 |
个人用车 |
企业用车 |
私人 |
机关单位 |
一般企业 |
营业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