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购买交强险 爱车出险会导致哪些问题
从我国来看,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汽车保险已经成为我国非寿险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更是财产保险中的第一大险种。
当前,在国内保险公司中,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已占到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50%以上,部分公司的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60%以上。汽车保险业务经营的盈亏,直接影响到财产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共有保险公司135家,保险中介机构36家、其中大部分已经开展了汽车保险业务。
在国内车险市场,人保、平安及太保所占的市场份额位居前三,但随着天平车险、众诚车险等专业车险公司的发展壮大,车险的市场集中度进一步降低,市场竞争将愈发激烈。据前瞻网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人保、平安和太保车险保费收入市场份额分别为36.54%、18.63%和13.53%,三者合计占比68.70%,比2001年三大车险公司94.46%的市场份额下降了25.76个百分点。
原告俞春琪诉称:2012年4月14日7时5分许,孙玉伍驾驶号牌为皖BBL558轻型普通货车,与他驾驶的苏BDX643二轮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他跌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他花去医疗费88860.78元。2012年5月16日他出院,但仍需二次手术治疗,估计已构成残疾。孙玉伍的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保险期间内。请法院判令:1、他目前产生的医疗费88819.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640(32天×20元/天),合计89459.78元。由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医疗费10000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医疗费10000元,剩余69459.78元由俞春琪和孙玉伍各半承担34729.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孙玉伍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2、他愿意与俞春琪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并对俞春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3、他投保了2份交强险,应获得2份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4、事故发生后,他没有垫付过任何款项。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2、认为俞春琪和孙玉伍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3、孙玉伍驾驶的号牌为皖BBL558轻型普通货车在他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由于孙玉伍为该车投保了2份交强险,仅应获得一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理赔,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孙玉伍的投保没有尽到审核责任,应与他公司共同在医疗费项下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5、他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由于孙玉伍为该车投保了二份交强险,仅应获得一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理赔,他公司愿意承担5000元。其他答辩意见与大地保险公司相同。
江阴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4日7时5分许,孙玉伍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号牌为皖BBL558轻型普通货车,沿江阴市祝塘镇五福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五福村委南侧25米地段,车辆左前角与相对方向行驶俞春琪驾驶的其本人所有的苏BDX643二轮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俞春琪跌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4月14日至2012年5月6日俞春琪在江阴市人民医院治疗。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2年5月24日出具澄公(交巡)公交证字【2012】第00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嗣后,双方对相关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协议,俞春琪遂向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孙玉武应对俞春琪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另查明:1、孙玉伍系皖BBL558轻型普通货车的车主,该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5月10日0时起至2012年5月9日24时止;2、孙玉伍为皖BBL558轻型普通货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在保险期间尚未届满时又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皖BBL558轻型普通货车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3月8日0时起至2012年3月7日24时止。
审理中,经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俞春琪的如下损失均无异议:医疗费88819.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6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为由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书。本起事故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且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不能认定事故责任,故俞春琪与孙玉伍对因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应依公平原则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孙玉伍应对俞春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