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的交强险脱保 出险如何理赔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2009年1月,汪某在某车行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通过车行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和两年的商业险,但交付保费后未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和交付的保险条款。2010年3月,汪某驾驶小轿车与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马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汪某一次性赔偿马某各项损失8万多元。事后,汪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被告知交强险已脱保,其损失未超过交强险限额,故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理赔。
对于本案中汪某交强险脱保,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交强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本案交强险脱保,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内的部分由汪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交强险脱保,但保险公司显然存在过错,对于其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的免责约定无效。投保人投保了商业险,如作为另一救济手段的交强险不能予以赔偿,则保险公司就应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理赔。
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以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份生效的合同,合同期满后,若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就自然失效了。合同失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不能再主张合同中的权利。在保险合同中,交付保险单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构成要件,其只是起到一种证明权利存在的一种凭证。所以只要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的,并且不存在任何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内容,该份合同就是成立并生效的。在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未及时交付保险单以及保险条例给投保人汪先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不因此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因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汪先生和保险公司都对合同的内容清楚无疑,也都明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从这里可以看出汪先生有义务知道自己的保险合同已到期即“脱保了”,其对自己的车子的脱保是有重大过错的。所以,被保险人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将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车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变更即可。如果不是本人来办理,代办人还需携带委托书,到保险公司办理。
201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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