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强险下的无责任赔偿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1 14:52:22    加入收藏
机动$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介绍


  2006年9月26日,许某驾驶摩托车途经一立交桥下转弯时与直行的驾驶重型货车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许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后果。经肇事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许某属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且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重型货车驾驶人赵某无责任。经查,许某的摩托车未参加任何保险,而赵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其保险限额为60,000元,保险期限从2006年8月16至2007年8月15日。事故发生后,许某经住院治疗,现已痊愈。许某通过熟人打听到,像他这样的情况,因为对方驾驶人没有事故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将不会进行任何赔偿。为此许某与赵某一同到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许某能否得到赔付进行咨询。

 

  焦点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核查后认为,本案虽然被保险车辆驾驶人赵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因肇事重型货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强制险,并非普通的商业三者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及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直接对受害人许某进行赔付。

 

  结论

 

  因本案伤者许某的各项损失金额均已超过上述各项最高责任限额,故许某最终获得了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赔偿金总计12,000元。

 

  点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其后各保险公司在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均设立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约定,机动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总计为60,000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其中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而在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各保险公司均约定保险公司仅依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即当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对第三人将不予赔偿。而本案重型货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系强制险,故保险公司仍将在无责任的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并非完全不予赔偿。本案保险公司便依据强制险约定,对伤者许某进行了赔付,使许某的损失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2013年7月15日

交强险制度何时开始实施?原已投保的商业三责险是否有效?
    车险,即机动车辆保险,也称汽车保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 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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