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平安车辆强制保险条例
车辆强制保险条例的宗旨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更有效的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加,道路交通压力日愈增长,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之一。据公布近年的交通事故次数较往年又有上升,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造成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保障体系,以保护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建立机动车车辆强制保险条例,要求所有在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
车辆强制保险条例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既结合了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力,又充分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特点。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安全意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保险社会保障功能,转嫁风险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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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