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运载货物所造成损伤的责任的鉴定
2005年10月26日,辽阳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解放半挂牵引车,分别投保了$,保险金额1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3人,每人保险金额10万元;并同时投保挂车车损险和三者险。
2005年12月8日,司机张某驾驶解放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由东向西行至唐津高速公路186公里匝道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弯道减速时,紧急制动刹车,致使车厢内钢筋向前涌出,砸在驾驶室上,造成车辆损坏,司机张某和乘车人闾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处理,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焦点
被保险人辽阳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车辆损失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就被保险人的索赔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车辆的这次事故属于保险的碰撞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车辆损失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二种意见认为,车载货物撞击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车辆损失险,可以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
结论
保险公司根据案情分析,认为被保险车辆因车载货物的撞击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保险车辆发生车载货物撞击造成车上人员伤亡,是一种意外事故,因此车上人员伤亡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每人赔偿10万元。
点评
此案涉及到被保险车辆损失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使用的保险条款包括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七条规定: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碰撞:指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保险车辆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中第十一款: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一条规定: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通过对保险条款的分析,可以看出,汽车损失保险责任中的碰撞责任,在保险术语中有特定的意义,并且保险术语的解释属于保险条款的内容。车辆装载货物以后,车辆和货物即成为一体,车载货物撞击本车辆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碰撞责任。
通过对保险条款的分析,还可以看出,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保险责任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损失是属于保险责任的。
2013年6月15日
车险案例之履行义务是获得保险赔付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