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货物责任险的理赔方式
汽车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不断发展成熟。
当前,除了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交强险,其它机动车保险分为两大类。这两类保险一共包含两类基本险种:一类是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事故险,另一类是车主自愿投保的附加险,主要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
保险基本职能就是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同样也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职能。通过机动车辆保险,将拥有机动车辆的企业、家庭和个人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及其损失后果得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与转嫁,体现了“集合危险,分散损失”的社会原理。
2007年3月3日,郭某为自已的营运货车投保了车损险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上货物责任险5万元,保险期限为2007年3月4日至2008年3月3日。2007年5月8日郭某在为某一家电商场运输一批价值3万元的电风扇时,因所行路面塌陷使货车车体倾覆,造成货车及车上货物损失,郭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
1、经过保险公司现场勘察,本次事故共造成如下损失:货车维修费8000元,电风扇完全损毁和贬值部分5000元,因事故发生时路边行人哄抢的损失3000元,合计16000元。保险公司经过理算,核定赔款金额为10800元,并向被保险人郭某说明了理赔的根据
2、被保险人郭某认为保险公司核定赔款金额距自己的损失相差过大,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补偿义务,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①郭某认为自己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基础上、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这项附加险,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投保程序,并且在责任起始前足额支付了保险费,完成被保险人的义务理应得到保险人提供的各项服务保障。②郭某认为本保险车辆是因为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没有对其所发生的损失给予应有的赔付,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申请法院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3、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和认真审理,最终判定保险公司胜诉。①因为郭某的货车属于营业性质货车,在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做了如下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本次事故的车损部分8000元属于单方肇事情况,免赔15%符合相关规定。②对于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所载货物的全损和贬值金额计5000元,是依照车上货物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赔偿处理的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③本次事故中发生的因路人哄抢所产生的损失3000元,不在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之内,在车上货物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责任免除中规定,在事故发生时因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依据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赔款:货车损失6800元;车载货物损失4000元,共计10800元。
1、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事故时,应尽可能的保护现场,应付突发事件头脑要清楚,必要时报警求助,避免扩大损失。
2、当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文本中的保险条款,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申请保险公司的业务咨询,以减少理赔争议中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