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刚买半年被盗走 安装GPS却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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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 19: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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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险全称是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可见,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损失。
盗抢险,全称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现在有车一族越来越多,买了新车为车辆上保险是一件头等大事,但市场上不仅险种五花八门,就连车辆GPS公司也来抢生意,销售者不仅称GPS系统能够在车辆被盗抢后帮助车主找回车辆,而且如果车辆无法追回车主还会获得相应的赔偿,从而替代了盗抢险。原本车主为自己的爱车上份保险无可厚非,但GPS系统是否真的那么神奇?是否真的能够代替盗抢险?
新车刚买半年被盗走安装GPS却无法追回
2009年6月26日,王某在我市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凯美瑞新车,并向青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安装了GPS系统。网络公司为该车在青岛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载GPS产品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6月27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26日24时止。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载GPS产品责任险承保声明载明:凡在山东省境内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按时交纳GPS服务费、通信费,在约定期限内,因GPS防盗报警装置存在质量缺陷,造成全车被盗、抢,经县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依法由运营商负责时,该公司在约定的赔偿期限内(每年最高赔偿限额100万元)负责赔偿,对于未投保盗抢险的车辆,按车辆实际价值的80%进行赔付,对于投保盗抢险的车辆,按照被盗抢车辆实际价值的20%进行赔付。
2010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王某的轿车在其所居住的小区内被盗,当时虽然GPS客服报警,但该案历时两个月都未侦破。“该车原价是201800元,当时因为我买了GPS所以没投保盗抢险,根据保险公司的承保声明,应赔付给我161440元,但我多次跟保险公司协商,却至今未能获得赔款。”王某认为,网络公司提供的GPS系统存在质量缺陷是导致车辆被盗无法追回的主要原因,于是将网络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付161440元。
网络公司自认产品缺陷法院判令其赔偿16万元
庭审中,王某提交了GPS入网申请安装单、保险证明函、承保声明,以及公安部门为其出具的证明,用来证明其车辆被盗的事实。“我们知道王某所述属实,产品确实存在问题。本着为客户负责的态度,我们也向保险公司投保,所以王某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按质量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进行赔付,虽然该保险受益人为我们公司,但我们公司已将该赔款的实际取得权转让给王某,我们已履行了相关协助办理的理赔义务,不应再承担其他责任。王某应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网络公司代理人表示。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该案为保险合同纠纷,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因此该公司不应对王某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网络公司所称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和赔偿责任应另案起诉。
“我买了全保。”有保险工作人员说,超过85%的车主出现事故后找到理赔人员,首先说的就是这一句话。绝大多数的车主对保险知识非常含糊,而第一次购车的群体尤其明显。
事实上,并没有真正意义的“全保”。所谓的“全保”,只不过是几种不同险种之间的组合险,以全车盗抢险为例,零部件如四个车轮被盗等并不在保险的范围。
购买保险除考虑维修的问题外,应对保险的范围和免赔范围等,多一点了解。购买汽车保险不能低价至上。价格越便宜,相应地免责的条款也就比较多,应寻找保险责任和价格之间的平衡点。
投保前,车主应认真阅...
查看全文>> 2012年12月30日
新车上保险不要贪图小便宜,正规投保很重要 家住盱眙县管镇镇芮圩村西罗组农民刘继涛,在为新买的车辆办理保险时,听业务员“便宜”的推介,由业务员亲自操办挂名在未经授权的某公司名下签了保险合同,可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当他的车子出车祸后要求保险理赔时,却遭遇了经办人员的一再推诿和冷遇,并称投保人不是刘继涛,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属“无效合同”,不予履行。
双喜临门:买新车办便宜保险
是盱眙县管镇镇芮圩村西罗组农民刘继涛双喜临门的日子:昨天新买的“尊宇”变型拖拉机刚刚接到家,考虑到新车要在泗洪县内跑生意,全家人决定就在泗洪县...
查看全文>> 2013年2月19日
在选择采购定点保险公司时,要杜绝当事人指定的现象 在选择采购定点保险公司时,要杜绝当事人指定的现象。
在办理车辆保险时,因为车辆保险具有延续性,到期了就要办理续保手续;所以,存在着保险不统一的现象;再则,车辆又不同于其他产品,不能脱保;这就要求采购机构的经办人员对此有个提前了解、摸索保险行情的问题,又因为,险种每年都在不断地变化、更新着,这就对管、采监机构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必须动静相合地寻索车保的动向与随时变化着的行情;只有掌握了第一手资料才能控制主动权,才能杜绝当事人的指定保险商现象。...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16日
太平洋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术语定义 合同术语定义
(一)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本保险合同中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本保险合同中是指投保单上载明的人。
(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保险合同中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人。
(四)保险车辆: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本保险合同中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载明的车辆。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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