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撞伤女儿 保险公司拒赔
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驾驶投保车辆撞了自家人,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当事保险公司翻出“免责条款”拒赔。有律师认为,此属“霸王条款”,完全应该赔付。也有律师认为,免责只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可以理解。
车主遭遇
倒车撞伤女儿 保险公司拒赔
李先生在城区某建材市场做建材生意。为了送货方便,今年2月,他买了一辆面包车,并在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费用4000多元。5月5日,他和朋友朱先生准备到高新区团山镇某货运部提货。因两岁的女儿毛毛(化名)无人照顾,李先生便将她一同带上了车。当日下午4时许,李先生将车停在货运部后,便将毛毛抱下了车。几分钟后,李先生验好货物后倒车准备搬货,不料,车后突然传出一声惨叫。车轮从毛毛的右脚上滚了过去,毛毛的右脚鲜血直流。他连忙向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报警,保险调查员勘验现场后称,伤者是李先生的女儿,这种情况非常特殊,将及时向公司汇报。10日,李先生得到答复称不在理赔之列。其理由是,保险条款上清楚写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
家属不属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
撞倒自家人为何不能理赔?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保险员介绍,保险合同“责任免除”部分清楚写明: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李先生在该保险合同上签字,即视为认同了该合同条款,该公司也是依照合同规定执行不予赔偿。采访中,市内多家保险公司的理赔员也都表示,开车撞伤自家人不在理赔范围。他们均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是第三方的利益,保险赔款的受益人是第三方,如果是驾驶员驾车撞了自己的家人,那么保险赔款的受益人就是和驾驶员有关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因此,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大都排除了以下几类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这种考虑主要是防范投保人为了获得不当得利,有意制造事故而骗取保险金。
律师说法不一
反对方:属“霸王条款”,应该赔付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罗宏伟认为,“第三者险不为亲属买单”属“霸王条款”,条款无效。罗宏伟说,保险公司把《保险法》中的“第三者”作了人为的限制解释,排除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保险法》的立法本义,也侵害了作为“受害者”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他说,“第三者险不为亲属买单”的免责条款,已成为保险业内的行规。这一条款的存在,确实能发挥规避道德风险的作用,但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这一免责条款是有问题的,不仅法律上无依据,就是情理上也难说得过去。条款的设定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但如果保险实案确实不存在道德风险,能证明案件纯属意外的,保险公司按理就应该赔偿,从而正确发挥保险的作用。但现实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即使能证明案件不存在道德风险纯粹属于意外的,保险公司往往不进行充分地调查取证而直接引用条款的免责规定拒赔,这显然是不人性化的,从而导致这类案件的纠纷发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只能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支持方:规避了“道德风险”,可以理解
但也有律师认为,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有道理,从源头上防止了“骗保”的发生,规避了“道德风险”。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平说,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车主购买与否全凭自愿。如果保险合同已有明确规定“家属免赔”,并且双方签署了合同,就意味着认可了这一规定,保险公司这样做就是严格执行保险合同。
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讲师、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涛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赔偿责任为前提的,家庭成员之间作为一个经济共同体,彼此之间是没有赔偿责任的,即家庭成员之间不需要赔偿。因此,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列有“家属免赔”并无不妥。
201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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