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新费率尚在制定中

 所属分类:  2013-7-2 11:11:40    加入收藏
沉寂多时的商业$条款费率改革即将再次启动。近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自新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实施之日起两年内,投保车辆实际价值应在新车购置价扣除折旧金额基础上上下10%范围内浮动,并明确了“三步走”的改革进度安排。有业内人士猜测,改革很可能在5月份启动。

 

  “实价”允许上下浮动

  车险市场中“高保低赔”的问题一度让很多车主不满。去年2月,保监会在《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但并未规定投保车辆的实价如何计算。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则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自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之日起两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原则上应在根据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上下10%范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超出这一范围,或是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的,应按照中保协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保险公司应取得投保人的书面确认。

 

  改革需分“三步走”

  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改革是要建立以协会示范条款为基础,公司自主开发条款为补充的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多元化条款格局,建立以纯风险损失率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并根据市场发展和群众需求建立条款费率定期调整机制。保监会虽然没有在征求意见稿中给出明确的改革时间表,但对于改革的进度,则给出了“三步走”的方案。

 

  按照征求意见稿,改革的第一步,全行业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即保险公司使用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定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不得在新签订的商业车险合同中使用已经废止的条款费率。第二步,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增加提高理赔服务条款。第三步,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在去年发布的《通知》中,保监会规定可以根据自有数据拟定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要符合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等条件。业内人士表示,符合这些条件的一般是规模较大的公司,因而大公司可能在车险改革中获得更多的自主权。

 

  新费率尚在制定中

  按照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按照《通知》要求拟定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要先报保监会审批。经营电话营销专用商业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还可以针对电销渠道拟定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有本市保险公司人士表示,有关新车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工作,会由总公司的精算部门负责操作,且已在进行中。

  据了解,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实施前,保险公司还需要调整公司业务系统及管理流程,组织人员培训,印刷相关单证等。中保协还需要建立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制订代位求偿索赔指引,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商业车险协会条款投保告知制度,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示、说明的内容;制订商业车险索赔单证标准和理赔时限标准,规定索赔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内容及理赔时限规定。

  此外,本市保险业人士还表示,新车险实行实价投保,各种车型的购置价格也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库,目前这个数据库也还在筹备之中。

2013年2月19日

“高保低赔”是否是霸王条款?是否有失公平?
    中国的车损险条款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受车辆价值不断变化特点的影响,车损险始终保持着不定值保险的特征,在2000年才真正在条款中加以明确。不定值保险,即承保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并不约定标的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核定标的价值,并按是否足额投保确定赔偿办法和赔偿金额。因此,车险作为不定值保险直接决定了其投保时,保险金额的确定与赔付时的保险价值之间会有一定的差异,而投保时所确定的保险金额只是计算保费的依据之一。 在以新车购置价作为计费依据下,对于新车无可厚非,但对于非新车表面上看似...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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