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赔”是否是霸王条款?是否有失公平?

 所属分类:  2013-2-19 21:16:06    加入收藏

中国的车损险条款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受车辆价值不断变化特点的影响,车损险始终保持着不定值保险的特征,在2000年才真正在条款中加以明确。不定值保险,即承保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并不约定标的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核定标的价值,并按是否足额投保确定赔偿办法和赔偿金额。因此,车险作为不定值保险直接决定了其投保时,保险金额的确定与赔付时的保险价值之间会有一定的差异,而投保时所确定的保险金额只是计算保费的依据之一。

在以新车购置价作为计费依据下,对于新车无可厚非,但对于非新车表面上看似乎有多交保费的嫌疑,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首先,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将采用新零配件修理进行赔偿,而不考虑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情况。如果不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保险人将按照比例进行赔偿。事实上,全行业2010年数据显示,部分损失案件的占比达到了99.914%,这说明,占有绝对多数的部分损失客户都能享受到新车购置价投保带来的便利。

其次,保险期间内车损险保险金额循环使用,自动恢复,在车辆多次出险的情况下,部分损失的累加赔偿金额有可能超过保险金额。

第三,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根据机动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这符合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实际上,全部损失客户的占比仅约为0.086%,数量及概率均非常小,在费率厘定时,将全损及部分损失进行一并计算,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

因此,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并非“高保低赔”,相反实际应为“足保足赔”。

目前国外的车型定价模式,是以实际价值为基础,并参考车型因素进行费率厘定。但是,这与我国目前以实际价值投保,部分损失时进行比例赔偿并不矛盾。因为不管是哪种定价模式,不论是按照新车购置价还是实际价值投保,其价格和风险都是相匹配的。实际上,从大家目前接触到的“不计免赔保险”或“可选免赔额保险”中可见一斑,投保了上述两个附加险的保单保费要高于非投保的保单,而获得赔偿也同样要高于后者。

严格来讲,保险金额也应区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和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在足额投保的情况下,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应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出险时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赔付;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应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出险时不论新车旧车按照全新配件赔付。同样,理应区分全损保额和部分损失保额计算全损和部分损失的保费。

但是在承保实务中,从降低产品复杂度、方便客户理解、保障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全损案件发生的罕见性,全损金额占比非常微小,目前保险公司多采用新车购置价和实际价值及协商价保额确定合并,以及全损和部分损失两种责任合并的方式计算保费,计算公式为保费=固定保费+保额×费率,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用新车购置价、车辆实际价值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的方式确定保额,而采用新车购置价视为足额投保。

总之,保险公司在车损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以及在两种损失下的赔偿模式确定上,进行了充分的比较分析,在精算的基础上进行最终的费率厘定,只是在条款和费率的体现形式上有些粗糙或者过于专业,导致公众对此的曲解或误解。同时,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选择上,保险公司的各种营销渠道以及与客户直接接触的营销人员起到主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其代理人或营销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才是最需要保险公司考虑的问题。

201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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