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简单介绍
在保险期间内,因投保人未按期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按《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依法行使抵(质)押权,若被保险人实现抵(质)押权后所得经济补偿不足以清偿投保人尚欠被保险人的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其差额部分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本保险保险期间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间一致,最长为36个月。如果《借款合同》提前履行完毕,则本保险保险责任也随即终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项下汽车消费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之和。其中贷款本金不能高于所购汽车净车价的70%。
凡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需贷款购买个人消费用新车,首付比例不低于所
购汽车净车价*的30%,并愿以足额财产作抵(质)押者,经被保险人资信审核符合借款条件的,可向本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经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并向投保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商业银行或其他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必须先与被保险人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并办妥相应的财产抵(质)押登记手续。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投保人未按期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按《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依法行使抵(质)押权,若被保险人实现抵(质)押权后所得经济补偿不足以清偿投保人尚欠被保险人的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其差额部分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处理上述保险事故而支付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诉讼、仲裁、咨询、评估等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生效、批改、终止和解除
(一)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于所填写的投保单及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均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书面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书面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四)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车辆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