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机动车辆保险的简单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2 15:56:46    加入收藏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2013年6月30日

车斗落下伤人保险公司未予理赔
    车辆维修时意外伤人,安邦财险迟迟未予理赔且没有退还索赔材料,客户质疑———  蕉城漳湾镇南埕村的陈先生近日向本报反映,他在为车辆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安邦财险公司的一名业务经理热情地向他推荐了安邦财险,然而当他在保期内发生了意外时,安邦财险公司方面却示意他放弃索赔,在他坚持索赔的情况下,不但迟迟不作书面答复,还将索赔材料扣留不还,致使他既索赔无果又投诉无门。为了解事情经过,本报记者采访了各有关当事人。  车斗落下伤人保险公司未予理赔  今年6月26日,家住蕉城漳湾南埕村的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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