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件:乘客下车算不算“第三者”?

 所属分类:  2013-7-2 20:09:49    加入收藏
顾名思义,商业三者责任险是保险公司为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险种。第三者指的是除投保人、被保险、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第三方受害者。商业三者责任险是非强制性的保险,是交强险的补充。

  商业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赔付原则,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来确定其赔付金额,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中车主负全责、车主负主要责任、车主承担一半责任的、车主负次要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大不相同。举个例子吧,小卓在一次开车上班的途中,由于自己违章变道,和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了撞车,造成了交通事故。经交警勘察后认定是小卓付全部责任,需要支付车辆损失费用。由于小卓投保了三者险,除去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的部分金额外,剩余金额按照规定的百分比由保险公司买单。如果小卓没有投保三者险,车辆损失费的大部分金额将掏自己的腰包了;当然以上赔付时投保人没购买不计免赔险的情况下。如果车主购买了不计免赔险赔付的情况就又有不同。

  作为交强险的延伸险种,业内人士认为商业三者责任险的投保时非常必要的。商业三者责任险的保障额度有5万到100万以上不等,在赔偿金额上补充了交强险,所以绝大多数车主在投保交强险后,都会再投保一定额度的商业三者险,增加对第三者的赔付额度。

  案件一:乘客下车算不算“第三者”?

  上海车主陈先生驾车带着两位朋友刘某、赵某去外地办事。到达目的地后,陈先生在刘某尚未完全下车时,便将车辆启动,使得正在下车的刘某跌落车外,造成重伤;而未关闭的车门又将另一位已下车朋友赵某带倒,造成其手臂骨折。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陈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事后陈先生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表示,赵某受伤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赔偿,但刘某当时仍与车主同为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三者险赔偿范围。但陈先生并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专家解疑:

  在此案例中,出现了两个伤者,但却只有一个获得保险理赔。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对两名伤者“第三者”身份的认定。对于赵某来说,虽然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陈先生驾驶的车辆,但这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当他在陈先生车上时,是属于车上人员;下车之后,就应当是“第三者”了,而不属于“本车人员”。而刘某则属于“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因此不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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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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