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喝酒的朋友回家出险 为何不能得到理赔
张先生驾车送喝酒的朋友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人员来到现场后,闻到车里有酒味,声称张先生是酒后驾车。张先生表示没有,保险公司人员则要求张先生必须证明自己没有喝酒,或者把当天的行踪告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调查,否则无法理赔。
评析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由此可见,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局限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方面,保险公司在此方面的调查,理应得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配合。
而张先生遇到的情形中,保险公司想要了解的是张先生是否酒后驾车,如果确定是酒后驾车,那么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所以这个问题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问题,并非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因此,并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配合进行调查。
一般来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进行赔偿,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构成除外责任,不愿给付保险赔偿金,这实际上是减轻或者免除自己合同义务的表现。作为合同一方,要求合同另一方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或线索,是非常不公平的。况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配合保险公司对是否构成除外责任进行调查。
那么,有没有合同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相应限制、要求呢?从笔者目前对很多车险条款的阅读实践中,尚未发现这样的约定。因此,在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驾驶员来证明自己不存在酒后驾车情形。
违章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管理的行为。一般来说交通违章罚款主要有2种。一是现场违章开单。二是电子违章记录。现场违章开单通常是由交通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开具处罚决定书。当然也有是城管执法人员开罚的,因为车辆要是停放在人行道上或者非交通用地的公共场地,属于违法城市管理条例,也属于城管部门管辖。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