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险一定要看清条款约定
汽车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不断发展成熟。
当前,除了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交强险,其它机动车保险分为两大类。这两类保险一共包含两类基本险种:一类是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事故险,另一类是车主自愿投保的附加险,主要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
粟某购买了一辆“海南马自达”轿车。买车后,粟某为该车到保险公司上了全险。在粟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机动车辆盗抢险的条款中,第1条作了如下的约定:“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3个月以上,经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侦查未获者,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赔偿后保险责任终止,该车辆权益归保险人所有。”某日,栗某到该市的某客户处洽谈业务,将车停放在客户所在的写字楼下的停车场。洽谈结束后,粟某回到该停车场取车时发现“马自达”桥车已经无影无踪。粱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向保险公司报了险。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获悉:该车已被转卖至南方某省。当地公安机关已将该车扣押。公安机关立即派专人前往该省取车。但由于当地的购车人对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百般阻挠,致使公安机关未能将车提回。由于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粟某考虑到该车能否提回尚存在很大的风险,决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于是,栗某来到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说:栗某的车辆经公安机关侦查,已经查明下落,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经侦查后获悉被盗窃、抢劫、抢夺车辆的下落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经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栗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焦点是粟某丢失的车辆在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下落,但尚未提回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其实质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文的理解发生歧义时,应当按哪一方的理解进行解释。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中所说的“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3个月以上,经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侦查未获者”,指的是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未查明该车下落或者虽已查明该车下落,但由于种种原因该车未被追回和发还给失主。所以,对粟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经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侦查未获”的含义是: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未获悉该车的下落。如已经查明该车的下落,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本案中,争议的起因乃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意或者无意地使用了较为模糊、容易引起歧义的语言。如果是有意的,就是保险人为投保人所设置的保险合同陷阱;如果是无意的,也是保险人自身的过失造成的。因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为广大投保人提供的一种格式合同。如果保险合同自身有瑕疵,其责任当然只能由保险公司自己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在有关规定中确定的机动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加以赔付的条件是:“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夺或被抢劫三个月以上,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查明下落者”。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车险部所作出的解释是:“保险车辆被盗索赔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被盗的事实,时间上满三个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查明车辆下落。”与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比较起来,上述规定和解释所使用的语言要明确得多。该保险公司未使用上述的明确语言,而是使用了容易产生歧义的“经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侦查未获者”,使该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成为有瑕疵的合同。
全险 All Risks ,这个名词表面涵义使人有点混淆,以为这类保险包括范围相当广泛。事实上,有些风险仍然不在承保之列。换言之,投保人不应对全险 一词顾名思义,而应详细阅读保单内的条文。 全险亦称全保,普通老百姓理解好像是保险买全了,什么损失保险公司都可以赔的,这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能的,现实中,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险种多达几十种,多数险种都是从设计出来就没有销售出一份的。
一般来说大家认可的全险指: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险等这几项,有条件还可以附加盗抢险、玻璃险、车身划痕险、自燃险等。
但是无论你买再多的保险,也不可能做到什么损失保险公司都会赔的。
2013年2月21日
同一辆车用了3种投保方式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竟出现3种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