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全险”不等于“全赔”吗
车险理赔是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新交规的实施并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原有效力,只要事故不是人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都会给予理赔,但在责任认定方面则有所变化。”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理赔员韩磊称,在新交规实施前,闯黄灯并未被具体纳入违规范围内,但新交通法实施后,一旦闯黄灯车辆撞上了闯红灯的行人,双方都将视为违规,在事故责任中各承担50%责任。
“保险责任认定变化后,导致险企承担的理赔责任随之增加。”对此,该保险公司业内人士透露,从2013年开始,车险保费的高低不仅跟出险次数相关,而且还和车主在交通事故中理赔责任大小挂钩。也就是说,新交规实施后,如果车主不小心闯黄灯发生交通事故,不但会在责任划分上不同,还可能会间接影响下一年的保费。如车辆在上一年度出险一次,那么第二年的交强险则上浮10%;上一年度出险两次,第二年的交强险上浮20%;上一年度出险三次,第二年的交强险上浮30%;出险次数过多还可能被拒保。
此外,保险公司的理赔完全以车辆保险合同为依据,赔偿将在合同载明的责任范围内进行,与“新交规”无关,因此车主可放心驾驶,也就是说,车险理赔并非仅针对不违规的行为导致的事故。不过,车主一旦出险,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即便将车驶到离事发地点不远处,仍可根据现场高度、痕迹等进行测量,不会对理赔有什么影响。但如果报案迟了,就有可能会加扣部分免赔。
1999年11月29日,投保人与营业部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将其一辆东风中巴投了保,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20%),应交纳保险费5634元。投保人分两次共交纳保费5050元,还欠保险费584元未交。
2000年4月17日,投保车辆在远安花林寺出险,营业部及时组织查勘定损。按照保险条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营业部向投保人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如一次性足额交纳保险费,应付保险赔款31278.92元,但因投保人未交全保费,便扣减了赔款3126.82元,故向投保人实际支付保险赔款28152.10元。
投保人认为营业部未全部支付保险赔款,引发纠纷,最终双方诉至法院。
经过法院的调解,诉讼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该个体司机放弃要营业部赔付扣减的3126.8元保险赔款的诉讼请求,营业部放弃对该个体司机欠584元保险费的追索权。
该案例反映了人们对保险的误解,认为保险就是签保险单,而交多少保费并不重要,有的投保人根本不看保单后的保险条款。而《保险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即交付保险费,保险单才有效力。保监会颁布的车险条款也明确了:被保险人应如实申报保险车辆的情况,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同时还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该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已赔偿的,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保险费主要是依据保险金额确定的,只有足额投保,保险公司才能承担对应的保险责任。所以除开保险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的因素,如果投保人没有将车辆足额投保,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进行全部赔偿。
“全险”不等于“全赔”
事实上,“全险”一词在法律上和保险术语中并不存在,它只是人们的艰深用语。不少人习性性把包含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在内的几个重要险种笼统地称为“全险”。但事实上,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全额保险,因而也不能够取得保险公司的“全赔”。孔娟提示宽广车主,在签署车险合同前,首先要搞清晰每个险种项下的义务条款和理赔前提。即便购置了所谓“全险”,也不肯定会获取全额抵偿。投保人抉择灵活车辆保险的险种时,应理解本身的危险,依据实践状况抉择所须要的危险保证。
2013年4月15日
对于新车主来说哪些保险必须买?哪些保险可以不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