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更好的利用交强险为自己和爱车提供有效的保障
首先,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从2006年,保监会正式向外公布了全国交强险的责任额和基础费率,就开始对凡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收取交强险费用。交强险费用收取管理办法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保障车主在上路时尽量安全驾驶,另一方面加深了车主对交强险的了解认知度。
由公安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施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的浮动制度,酒后驾驶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15%之间,醉酒驾驶一次上浮控制在20%-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酒驾与交强险浮动的具体标准是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从通知下达后,据了解全国已有不少地区已经开始实施这一制度了。另外,广大车主需要注意的是,各省对交强险的具体实施办法会有所不同,各省会根据交强险条例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地的交强险实施办法。
实施交强险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保险这种社会管理手段,调节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保险费率杠杆促进人们安全驾驶,避免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国在逐步借鉴一些科学有效的做法,并结合实际情况,让广大车主更加了解交强险条例细则,有重点地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保险费率相挂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201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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