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交强险的理赔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为了发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作用,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理赔也有详细规定。发生事故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理赔。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理赔还要根据投保人在事故当中所占的责任大小分项赔偿:机动车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在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理赔条款当中,损失如果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如果出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垫付的,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随着时代的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理赔条款有些已不适应时代需求。今年3月21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理赔条款的逐步完善既维护了投保人的利益,又约束了保险市场,保证了公平。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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