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损失险条款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4 16:06:54    加入收藏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

   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车辆损失险属于商业基本险范畴,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但要注意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因为超过的部分无效。

   车辆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额,实际价值是指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虽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在出险时,要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不赔的比例往往会多于省去的那部分保费。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碰撞、倾覆、坠落;

   ②火灾、爆炸、自燃;

   ③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④暴风、龙卷风;

   ⑤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⑥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20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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