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怎么算保费呢
2009年10月1日出台的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就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不足额投保给出了定义,车主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投保的方式,在保费支出和今后理赔之间做出取舍。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车辆损失险属于商业基本险范畴,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要注意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因为超过的部分无效。车辆损失险怎么算保费呢?根据规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公司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的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例如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车辆损失险怎么算?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三)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此外,车损险是费率浮动的险种,车主在续保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出险和理赔的情况进行动态的调整,比如某保险公司设定了12个车险费率调整等级,等级最高的为十二等级,保费最高;等级最低的为一等级,其保险费最低。
机动车保险按照实施形式可以分为:政策(强制)保险和商业(自愿)保险。交强险属于国强制规定必须购买的险种,商业险则可以自由选择。很多人说购买了强制险就不一定要再买商业险了,是不是这样呢?强制险每个车主只能购买一次,期限是1年,而且不能退保。强制险保险的范围不包含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所以往往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主无法获得理赔。所以这时候有必要投保汽车商业险。汽车商业险的涵盖范围比较的广泛: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等,不仅在第三者出险后可以得到理赔,被保险者本人也将获得保险理赔。所以车主朋友们在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同时,可以适当投保商业险。
车险专家举例说,比如一部车价值10万元的私家车,根据新《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20万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则超过的部分无效。而如果这部车是一部几年车龄的旧车,根据折旧标准,该车的实际价值为8万元,那么车主就有两个选择。一是按照新车购置价(10万)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如果发生车辆损坏,只要在10万元的额度以内,就可以得到全额赔偿,这是由于即便是旧车,但在零件更换以及维修方面与新车无异;二是按照8万元实际价值投保,那么如果发生车辆损坏,则保险公司将按照4/5的比例赔偿,其余的部分就需要车主自行担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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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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