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交强险时限的问题
(一)保险责任核定时限。对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涉及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二)拒赔通知时限。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赔偿保险金时限。
1、对属于保险责任在2000元以下的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在当日给付保险金。
2、对属于保险责任在1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日内给付保险金。
3、对属于保险责任在5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5日内给付保险金。
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交强险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不超过7日内给付保险金。
(四)先予支付保险金承诺。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8小时内,商业车险的报案时限
在交强险基础上加投商业车险的车主要小心一点。在由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里,单列条款明确要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相应的商业车险赔偿责任。如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商业车险合同都有条款规定,由于未及时报案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损失无法确定、损失扩大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若有赔偿争议,两条路可依法维权
车主若遇到保险公司以报案不及时为由拒赔的话,可以通过两条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强险合同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更细,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你经交警部门认定在交通事故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也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比方说,甲乙两车追尾仅发生财产损失,未发生人员伤亡。甲车无责,而乙车有责。那么,乙车将对甲车进行赔偿,最多赔偿2000元。而甲车虽然无责,但也需给乙车赔偿,最多赔偿400元。这是因为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即使没有责任也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