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上海机动车交强险额度的问题

 所属分类:上海市车险   2013-7-8 21:25:33    加入收藏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013年4月4日

车险"见费出单" 制度逐步推广
    车险见费出单 制度逐步推广 过去的车险销售模式是车主把保费交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通常要延期才与保险公司结账,使得个别不法保险中介挪用或侵吞保费有机可乘。这样,保费还未入账,保险公司便已承担了保险责任。 1月1日,北京率先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随后在全国陆续推广。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惟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车主购买车险必须要用刷银行卡的方式缴费,车险销售机构不能直接收取现金。这一制度在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上同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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